本报讯 (首席记者樊丽萍)让高校众多一线科研人员翘首盼望多时的《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昨天在科技部网站上发布。《意见》明确,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而在绩效评价方面,《意见》要求,主管部门要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意见》 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和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意见》 要求,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
高校如何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意见》 出台了具体的规定: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此次发布的《意见》,对高校中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分配做了明确的规定: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此外,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意见》 提出,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