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15年,IP成为内地影视圈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仅就电影而言,内地电影市场的国产电影票房达到271亿元,在总票房中的占比超过61%,其中有近86亿元来自各类IP的改编。而在电视荧屏上,《花千骨》、《何以笙箫默》、《琅琊榜》等一批网络文学改编的影视剧,也屡屡创下收视高峰。
由此引发的大量资本介入,让IP水涨船高,也让编剧们感受到了压力。一场围绕原创与 IP而起的论争,在资本与编剧之间兴起。资本一方认为,既然 IP已经成为票房和收视保证,今后与其付钱给专业编剧的原创作品,还不如广种薄收,把网络小说,游戏,电视,戏剧,音乐 IP 统统招致麾下,依靠网络大数据,以资本为中心指挥创意劳动;对此,编剧们显然表示不认同。
本期文艺百家,从学者视角关注这场关于IP的争论。
———编者
IP是电影圈最近两年突然冒出来的一个热词。搞得你张嘴蹦不出几个IP,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拍电影的。我就纳了闷了,以前没有这个词的时候,电影都是怎么拍出来的? 而且这个IP究竟是个啥,我看也没几个人能真正讲得清楚说得明白。去查了一下度娘,说它是英文“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 一词的缩写。那我就更不懂了,“原创”不是知识产权吗? 为啥要把IP和“原创”放一块PK? 都说南派三叔的 《盗墓笔记》 是个大IP,可最初他那本小说是哪里来的,不是原创,难道是从哪个古墓里扒拉出来的?
后来我又琢磨了半天,才弄明白IP一词的用法,原来是与互联网时代的版权衍生品开发有关。比方说,《盗墓笔记》 这个故事最初的形式是网络贴吧里的连载小说。看的网友多了,便引起了出版商的注意,经过印刷出版进入市场,形成热销,据说9部小说总销量超过1200万册,让三叔背后站满数量庞大的“粉丝”群体,《盗墓》 系列小说也因之有了进一步开发衍生产品的无限商机。所有才会有人去买它的版权,拿来拍电影、排话剧、开发网游……只有在这个时候,《盗墓》 系列小说才从一个原创文学作品变成了一个商业IP。从这个案例,我们是不是可以提炼出一个对IP的定义:所谓IP就是那些“在初级市场受到消费者欢迎,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粉丝群体,从而具有了深度商业开发价值的原创性文化产品”。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比如美国的漫威动画。最初它并不是动画,而是在图书出版市场上流行的系列连环画。由于成本低廉,卖不出去也无伤大雅,可以另外再重新开发。卖得好的,再通过出售版权进行深度开发,拍电影、做动漫、制造公仔玩具,形成“一鸡多吃”的衍生产品系列。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产业链,就像一道楼梯,从低到高,一步一阶,从最低端市场到高端市场。随着成本的扩大和开发的先后,形成一个有头有尾、连续不断的产品系列。这种梯度开发的好处在于,能够稳定地、逐步地培育市场、形成品牌、规避风险,实现盈利的最大化。通常情况下,产品成本越低,越位于市场的前端。而像电影这种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重装备的产品,大多位于市场的后端,需要前端市场的反复检验,才敢于着手进行深度开发。如果最初的漫威连环画被视为是一种原创作品的话,那么对于后期的漫威英雄系列电影,它就是一个超级大IP。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IP,不过就是对原创作品潜在商业价值再开发和再利用的一种形式。
所以前面关于IP的定义,重点并不在后半段,而在前半段的“在初级市场受到消费者欢迎,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粉丝群体”这句话。因为只有这样,原创作品才具有再次开发的商业潜力,也才可能在二、三、四级市场上成为一个真正IP。但是这样一来,就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仿佛IP的关键不在原创,而在粉丝,尤其是铁粉的多寡。就像那位天津发言的副总说的,“知道的人越多就一定是个好IP。”其实以前也有人说过类似的话,叫做“没有粉儿的IP顶多就是一个P”。粉丝越多,就意味着越好卖;粉丝越少,就意味着风险越大。在商言商地说,对于电影这样成本高周期长的行业来说,只有IP的背后才有所谓商机,而原创的背后,有的只是风险。尤其是当下的中国电影市场,因为实在炙手可热,以至于创作能力低下的电影圈单靠原创已经完全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据广电总局官网显示,去年公示出来的电影备案达4000多个! 对于剧本写作来说,这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作家和编剧得长多少颗脑袋多少双手才能写出这么多的原创剧本? 所谓戏不够,IP凑,这个时候,IP就成了一棵被人疯抢的救命稻草。它为啥会和原创一起PK? 我以为,个中奥妙正在于此。
就一般的创作与生产而言,也不一定非要纠结于是不是原创。特别是在当下原创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现实条件下,如果过度强调原创,一味否定IP的价值,最终只会导致供不应求,形成片荒。而适度开发IP资源,也不失为是保持供需平衡的有效手段。从理想的角度,IP和原创,应该像是铁路的双轨一样,共同成为托举创作列车平稳运营的基础。问题是,是不是所有人都作如是观? 是不是也有人手里因为握有大把IP,就以为可以把原创弃如敝履了?就像那位副总说的,以后不会再请专业编剧,而是用一种被人戏称为“养蛊PK剧作法”的写作模式,像玩“杀人游戏”一样,把IP贴吧吧主和一些网络写手笼在一起,一个个淘汰,最后的获胜者,才能得到编剧的署名? 作为一种工业流水线上的生产方式,这种集体写作模式也不一定不可操作。况且,这种方法也早已被好莱坞早尝试多年。或许它不失为是一种更适合工业化、流水化的写作模式,但是,因为有了它就可以不再要职业作家和编剧了吗? 照这个逻辑,是不是有了刀叉,就可以不再使用筷子? 是不是有了汽车,人就不再用自己的双脚走路了呢? 之所以有人会对此笃信不疑,并不是因为这种方法被证明了多有效,而是因为这世上总有人会相信,除了老老实实走正路以外,一定还有其他的捷径存在,就如同很多人相信,只要有某种灵丹妙药,人就可以一个礼拜减肥或用一个月就学会一门外语一样。
在电影界,有这种急功近利想法的人恐怕不在少数。对于他们而言,IP就是一剂能够包治百病的神仙药丸。这些年,除了IP之外,电影界流行过很多热词儿,比如互联网+、大数据、O2O、跨界……仿佛每一个新词手里都攥着一把能打开电影产业未来之门的金钥匙。那些来自IT界、来自电商、来自金融、来自房地产的行业大鳄,正源源不断地为电影界带来新的思路、新的概念和新的启发,他们每每乐此不疲地试图用各自行业的经验和模式来重新定义电影。对于电影来说,这首先应该被看成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为它得到了更多更先进的商业模式和市场化经验。但是,这个时候,别忘了电影自身也有120年的历史积累,当金融大鳄,电商大咖高谈阔论他们各自生意经的时候,电影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还有没有人记得?
有的时候,坐在台下,那些大咖的豪言壮语听多了,你也会有被催眠的时候,也会觉得他们讲的好有道理,好激动人心。可是,有一条打死我也不会相信,就是你原本不懂电影,因为听了房地产老板的一席话你就懂了。这种事情地球上会发生吗?还有一条我也不会相信,那就是有人说以后的电影都要为BAT打工。凭什么? 别忘了是BAT进入了电影,凭什么就一定是电影为BAT打工,而不是BAT为电影服务?
这让我忽然想起1980年代电影界流行过的一个词儿,叫“电影本体论”。IP谈得差不多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留点时间,咱们再聊聊所谓“电影的本体论”讲的究竟是什么? 电影和BAT,究竟谁是主体? 谁是客体?当各种各样的资本潮水一样涌进电影的领地,并且为了自身的利益开始撕扯、车裂电影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站出来捍卫一下电影本体的权利?(作者系上海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上海戏剧学院教授)
据广电总局官网显示,去年公示出来的电影备案达4000多个! 作家和编剧得长多少颗脑袋多少双手才能写出这么多的原创剧本? 所谓戏不够,IP凑,这个时候,IP就成了一棵被人疯抢的救命稻草。它为啥会和原创一起PK?我以为,个中奥妙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