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据悉,这是黄某第四次因盗窃被判刑了。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至4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到利川市腾龙大道37号公共汽车站内,2次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公交车内盗得人民币共计60余元。
2019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翻进某修理厂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该厂内多辆小车车门拉开,盗得一条软中华牌香烟,所盗香烟除2包被黄某吸食,另外8包被其出售,获得人民币200元。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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