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祝越)职代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进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而在具体运作中,有的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法治观念薄弱,拒绝或阻碍职代会建制;有的地区和行业小微企业面广量大、流动分散、“关停并转迁”等变化多,难以建立职代会;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代会,但职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较低。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本次修改重点在于突出职代会的平台效应,完善职代会的审议建议事项和审议通过事项、完善未提交职代会审议的纠正形式、完善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有关内容,从法制角度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职代会制度既能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科学决策和健康发展。
此次修改针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转型改制、股权变更等新情况新问题,在职代会审议建议事项中增加有关“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的内容,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中增加有关“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践,条例明确“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重在体现职工知情、表达和审议的民主权利,把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工作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