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不再额外缴费,即可成为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医保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上海于今年已正式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四种大病可再报销50%。
4种大病可再报销
市民章先生今年42岁,参加了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近因肿瘤复发在医院进行化疗。出院时,医生告知其后续还要进行门诊治疗,章先生听说现在居保人员也可以享受大病待遇,因此想知道大病费用该如何办理报销。
市人社局表示,从今年1月30日起,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已正式实施,参加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4家保险公司可选择
2015年9月1日起,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也可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服务委托以下四家商业保险机构办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保居民今年1月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自负费用,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愿选择上述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医疗保险热线可咨询
记者了解到,在前来咨询的市民中有一些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混淆。实际上,此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只针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并不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职工医疗保险中本来已含有门诊大病保障待遇。建议广大市民前往网点前可先致电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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