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就相关《办法(草案)》召开听证会
本报讯 (记者 刘栋)欠费、逃票等履约类信息能否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公民、法人组织在查询他人信用信息时是否应设置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差别待遇是否可行?……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16位听证代表围绕上述议题各抒己见。
何为“公共信用信息”,哪些信息必须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系此次立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与2014年出台的试行办法相比,《办法(草案)》增加了欠费、逃票等履约类信息,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类信息和表彰奖励信息。对此,不少听证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马永建认为,欠费类信息不应直接纳入市信用平台,因为公民欠缴费用多基于一些合理、合法抗辩理由,应循序渐进;逃票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赞同将相关信息纳入平台,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例对逃票行为有一定的宽容度。龙怡等则提出,对欠费类信息的类型应予以区别对待,如偶尔欠费且经过催收后已经缴纳费用就不应该记入;而欠费后经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应记入。
《办法(草案)》中提出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类信息也应被纳入归集范围,王华建议,应考虑到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参加公益活动,将公益类信息作为公民的信用状况参考有失公平。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信用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如何在这一过程中注重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也引发了听证代表们的热议。《办法(草案)》中提出,信息主体可以查询自己所有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他人公开信息的,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查询他人授权查询信息的,必须由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责,可以查询所有信息。对此,于喆提出,查询企业信息可不需要企业授权,因不涉及隐私问题,但行政机关查询个人信息应取得授权,“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查询个人信息都需要授权”。
公共信用信息在归集的同时,更应加以合理利用。《办法(草案)》拟要求行政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有差别的待遇,以体现“联动惩戒”的要求。根据《办法(草案)》中相关规定,如企业存在信用污点,将被限制获取财政资助和政策扶持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对此,龙怡提出了反对意见。她认为,政府每一项行政行为都应当有事先公布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用状况不好为由限制其权利行使、增加其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办法(草案)》不能作为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