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判决结果后,林森浩的父亲走出法院,蹲在地上抱头痛哭。 本报新媒体中心 张挺摄
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投毒案”昨天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午10时,林森浩在法警押送下走进了第五法庭,略显疲惫的他穿着一身黑色上衣,脸色有些苍白。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审判长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在经过长达半个多小时的宣读后,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宣判前一小时,林森浩家属、黄洋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陆续进入法庭。由于旁听人数较多,法院专门开辟了视频法庭,让旁听人员同步观看宣判的整个过程。
焦点一:黄洋的真正死亡原因是什么?
控方--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志强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月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月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经法庭核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一般经营范围系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注册资金5万元。胡志强与庄洪胜却同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当法庭询问胡志强“为什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出具相关意见书”时,胡回答:“没有人委托,我没有办法取到第一手的资料。”当诉讼代理人询问胡“与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有什么关系”时,胡回答:“我们(其与庄两人)是他们聘请的法医专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陈忆九表示,五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有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二审法院意见:
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首先,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他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其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其次,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二:本案究竟该如何定性?
控方--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庭审中,林森浩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辩护人则提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意见: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肝病专家:无法证明肝衰竭系乙肝引起
为进一步解读黄洋的死亡原因,记者在宣判后采访了本案的另一位司法鉴定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感染病科副主任王晖,她从事感染性疾病及肝病的临床诊治及基础研究长达二十余年,目前是中华医学会上海感染病专科分会委员兼秘书、上海医学会肝病专科分会委员、上海市感染性疾病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委员。
“是否死于乙肝,我们需要根据病史、体格检查以及一系列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做出判断,实验室检查包括乙肝病毒血清学和病毒学指标等。”王晖表示,乙肝病毒血清学里有不同的指标,不同的指标含义不一样。“第一次医院做出来是表面抗体阳性,第二次是表面抗体、e抗体和核心抗体阳性,两次做出来都是抗体阳性,抗体的意义和抗原的意义是不同的。”
她进一步解释,乙肝表面抗体如果阳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注射过乙肝疫苗,第二种是感染过乙肝,现在已恢复,有免疫力。e抗体和C抗体阳性说明既往曾经感染过乙肝病毒。“黄洋两次的结果不完全一致,是因为他处于一个肝衰竭期,肝功能衰竭期人体的免疫功能可能有一定变化,这个时候抗体的滴度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不管是哪一种结果,都不能说明这次肝衰竭是由乙肝引起。”
王晖还提到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抗HBc-IgM,“这个指标若阳性对于诊断急性乙肝或者是慢性乙肝的急性发作是有帮助的。但黄洋在中山医院曾经做过抗HBc-IgM,是阴性。还有一点,是否有乙肝病毒的复制,非常重要的一个病毒学指标就是HBV-DNA,这是病毒复制和传染性的直接指标,但黄洋检测HBV-DNA是阴性。”
王晖认为,如果出现乙肝病毒暴发,那么肯定有病毒的复制,当时就应该检测出HBV-DNA阳性,但黄洋检测结果是阴性。“另外,就是抗HBc-IgM,如果他当时有慢性乙肝正好是急性发作,那这个也应该是阳性,但他是阴性。”
刑法专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难成立
针对林森浩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刘宪权做了细致分析,并表示这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
“其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刘宪权说,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只有过失犯罪,行为人从内心来说,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的,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刘宪权指出,本案中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是“心里非常清楚”,且此前做过相关动物实验,但他仍然实施犯罪,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他认为,黄洋喝下有毒饮用水后,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话,只要稍微采取一些措施,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说仅仅是跟黄洋开玩笑,那只是林森浩的个人辩解。就本案看来,林森浩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宪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行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进行划割,且受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的是用毒物侵害对方,对于最后出现的结果林森浩自己其实都难以加以控制,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这一说法,刘宪权认为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这种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成立。”
文汇报记者 刘栋 通讯员 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