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话题。人大常委会为制定一部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进行了三次审议之后,又提交本次人大全体会议审议,为便于代表审议,对条款逐一作了说明,还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背景资料,这些都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认真审议,本市有望出台一部反映社情民意、真正管用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让上海食品安全的状况进一步改善
这几天,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各代表团正在分组审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草案)》,这部法规本周五将在全体会议上付诸表决。
地方性法规一般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少数事关重大的法规才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比如规范立法工作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但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将覆盖人群大、与市民权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的审议和表决也列入人代会议程,去年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今年则是这部事关每个市民健康的法规。
“食以安为先”已成全社会共识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说明吃饭问题的重要性。在食品匮乏的日子,首先要解决吃饱的问题,当中国已解决温饱问题,奔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目标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凸现出来。食品的产地是何处,品牌是否优质,食品是否过了保质期、有何添加剂以及农药低毒与否、有无残留等,成了市民购买食品时普遍关注的问题。说“食以安为先”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应该不过分。
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照理说,向社会提供安全食品,是对食品行业起码的要求,但是,鉴于市场经济目前的环境、现有的相关科技水平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手段,做到这一点也是极高的要求。媒体曾报道过一些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南京冠生园使用过期月饼馅料事件,还有湖南镉大米、山东毒生姜事件,上海福喜公司使用过期肉事件,苏丹红鸭蛋、瘦肉精、地沟油等,说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还比较频繁。生理学家的研究表明,大多数生物不会使我们生病,但不恰当的添加物和病菌会以各种稀奇古怪的方式使我们生病。添加三聚氰胺,导致食用阜阳奶粉的婴儿患上“大头症”;食用瘦肉精喂养的猪肉,可能发生四肢震颤症状甚至心力衰竭,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优秀运动员在国际赛场拼搏得来的金牌因此被收回,造成很坏的国际影响。这些事件虽然偶发,但搅得全社会人心惶惶,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人们充满疑虑,无所适从。因此,依法治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刻不容缓。
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已经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央在抓紧完善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体系,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最严的执法、最严的监管、最严的准入、最严的处罚、最严的问责”,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田头到餐桌、从饲养场到餐桌的每一道环节,从源头治理“餐桌污染”,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市人大制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必须按照上述“五个最严”的要求,吸收管理中的经验教训,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相关规则,使这部法规管用、有效。
这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有8章113条,很具规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监督管理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中,吸收了实践中的一些成功经验。针对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上海近年在监管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比如,上海食药监管理部门要求大型餐饮店、食堂必须配置油水分离器,分离出的地沟油由专门公司回收后加工成生物柴油,供公交车辆使用。他们还花气力研究探索解决“前店后工场”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以及家庭生产的地方特色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此外,餐饮行业协会等组织和第三方社会企业在餐饮单位逐步推广“6T”管理标准 (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力求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相关做法和经验在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关键在于法规的实施
法规的价值取向固然重要,但是,法规不只是表明立法者态度的宣言,而是用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它的生命在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产生立法者所期望的效果。如果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执行和遵守,法规就成了一纸空文。
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法规的可执行性,在法规颁布后,则要狠抓执法。到2020年,我国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所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包括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当然是文明执法的。但是,文明执法不是优柔寡断,更不是互相推诿,该出手时不出手,在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尤其不能手软,而应当做到“五个最严”。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食药监部门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因此
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命令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时,只要在法律法规和授权的范围内,就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他们的同意。
在抓执法的同时,也要抓法规的遵守。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利益会诱导一些人突破法律法规,指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而且,食品安全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稍有疏忽就可能出问题,甚至严厉惩治过的问题又卷土重来,因此必须常抓不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都应当记录进诚信档案,并充分发挥诚信档案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话题。人大常委会为制定一部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进行了三次审议之后,又提交本次人大全体会议审议,为便于代表审议,对条款逐一作了说明,还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背景资料,这些都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认真审议,本市有望出台一部反映社情民意、真正管用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让上海食品安全的状况进一步改善。
文/沈国明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