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武双
核心观点
为了激励创新活动,就必须设计一套保护创新成果的制度,赋予创新者对其成果享有排他权,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使命O激励创新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保障投资人能以其创新成果从市场获得合理回报,否则创新活动就不可能有持续性
上海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单列一条(第25条)。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工具
创新就是要去做他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所处的社会,需要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动来提供有用的新技术和新创意。作为消费者的每个人,可以直接享受创新所带来的福利,即消费者选择产品/服务的机会增加、产品/服务得以提升、产品/服务价格降低。
中国当下迫切需要激励创新活动。在建立于消耗自然资源、依赖低廉劳动力成本上的竞争优势逐渐退去之时,我国企业原先所拥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将一去不复返。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唯有尽快重新建立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才能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较低的合理价格和新产品/服务的供给,乃是建立市场竞争力的两个主要渠道。在排除了低价优势可能性的情况下,唯有为消费者/购买者提供新产品/服务才能构建竞争优势。新产品/服务的提供就需要以创新为前提。
创新主要依赖于市场主体,然而创新活动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其中才能获得良好结果。因此,政府制定的精准政策毫无疑问是激励创新必不可少的工具。
创新需要设计激励与保障机制。尽管创新可能带来市场竞争优势,但创新活动面临成功与失败两种结局。创新活动一经失败,创新者就无法收回所投入的成本,也就是说创新活动是一项有风险的投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既有投资可以获得较好回报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是不愿意投入创新活动的。为了消除已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企业参与创新活动的惰性,唯有构建并维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特别是在缺乏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某种激励机制,培植一些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一般来说,大企业更具有创新惰性,小微企业唯有通过创新才能解决其生存,因而不少国家通过扶植小微创新型企业,始终保持了某些市场的竞争活力。
此外,还应关注的是,创新成果的复制成本很低。为了激励创新活动,就必须设计一套保护创新成果的制度,赋予创新者对其成果享有排他权,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使命。例如,赋予发明专利20年的排他权、实用新型专利10年的排他权,赋予作品“终生+死亡后70年”的保护期限,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规则,就是通过为创新成果裹上坚硬的法律外壳来激励创新者的积极性。激励创新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保障投资人能以其创新成果从市场获得合理回报,否则创新活动就不可能有持续性。
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司法保护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之重器,也是最后一道保护网。各类创新主体对研发活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损害赔偿额不高、司法判决异地执行难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建议从以下方面做些改进:一是在合理细化标准的基础上,提升诉前禁令的适用几率,以增强侵权行为成本,避免侵权行为扩大对权利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二是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将商誉、市场份额等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计算范围;三是细化符合国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提升司法威慑力。
———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果。权利人针对损害或被诉侵权人收益的取证成本居高不下,且常常无法获取证据。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间接影响了创新积极性,影响投资人对研发活动的投入。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研究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的证据推定规则,尤其是当被诉侵权人故意拖延且故意隐瞒、销毁证据,或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情形下,针对被诉侵权人获益数额的推定规则。
———完善竞争优势信息保护制度。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有的已经显性化为专利、版权、商标,但还有数量庞大的并非显见的多种竞争优势信息,其中就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等。然而,保密信息很容易通过员工流动、交易合作等途径泄露,甚至不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保密信息的现象。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构建完整、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二是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让发明人获得合理的报酬和奖励。三是鼓励科技人才流动,但要保障流动轨迹可以查询,以确保投资人的信心和良性市场竞争。四是完善举证义务分配机制,在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不让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超出其举证能力的举证义务。
———准确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市场自由与公平竞争的关系。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和“互联网+”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展现,商业环境下的竞争行为日益呈现出复杂程度高、界定难度大等特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面临着巨大挑战。为此建议:抛弃一味以传统民事侵权规则来判断竞争关系合理边界的理念,将消费者保护、关注公共利益等纳入市场竞争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