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一起因广场舞引发的案件引起舆论的关注。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民事纠纷中,因妻子李小群与广场舞者争吵后突发心脏病死亡,丈夫魏廷祥将广场舞的四名带头人告上了法庭,认为“组织者”未尽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随着百姓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场舞”、“旅游团”、“聚会”等大量民间自发活动越来越多,而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的归属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昨天下午,记者针对这起案件采访了多位律师。在他们看来,民间自发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
死者家属索赔19万余元
记者昨天登录江阳区人民法院官网,查到了《(2015)江阳民初字第4127号》案件:原告魏廷祥、魏露、魏亿琳、陈辉灿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被告杨朝容、李凤先、王成秀、李代秀,开庭时间为9月16日下午,案件将择期宣判。
根据央视的报道,6月18日晚上8时许,泸州市中心的大梯步文化广场,翩翩起舞的人群中突然爆出了一阵激烈的争吵声。在旁人的提醒下,魏廷祥冲进人群,发现妻子李小群倒在地上,呼吸急促。众人看到后也过来帮忙,有的掐人中,有的打120,但遗憾的是,李小群最终因为冠心病突发引起急性心肌缺血不治。
由于情况复杂,加上周边监控故障,魏廷祥调查不到谁与妻子吵架。无奈,他只能以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这支广场舞队伍的4位领头者告上了法庭。魏廷祥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小女儿和老岳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3万元,他要求按照30%的比例,四被告共同赔偿19万余元。
“领舞者”担责证据尚不充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争执于两点:四被告是否是合适的主体;原告的损害是否属于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北京房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因民间自发活动发生的案件时认为,此类纠纷应当遵循一个原则,即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被组织者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而造成活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不应担责。
而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惠晋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同意“组织者无主观过错不担责”的观点。“如果是在具有营利性质的舞厅内跳舞,舞厅经营者应当为场所内的事故承担责任。”他说,“但广场舞的‘领舞者’收钱,是为了强身健体、丰富业余生活而购买必要的硬件设施,不是为了赚钱,领头人本身也没有任何报酬,不能被作为‘经营者’看待。”他认为,对于侵权民事案件来说,关键要找到直接侵权责任人。“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起诉那些与死者争吵的人比较合适。”
“‘领舞者’就是‘组织者’吗?或许不能如此简单地进行认定。广场舞这个‘组织’很松散,最多只算个群体,参与者都是自发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尤辰荣认为,由于死者本身患有疾病,并非遭殴打而死,如果“争吵者”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恐怕也难以将“争吵者”认定为直接侵权责任人。“我个人认为,按目前披露的案情看,此纠纷中原告家属如果主要因自身疾病去世,‘领舞者’担责的证据尚不充分,或不应承担责任;‘争吵者’也难以认定为直接责任人,但需从人道主义出发,按20%-30%的比例向原告方补偿。”
■文汇报记者 赵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