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轮横穿长江航道因疏忽大意引发三船连环相撞,两船当即沉没。面对巨额索赔,法官巧用“两步法”审理机制,就碰撞事故次数及各船责任比例先行作出裁判,再就损失认定和赔偿数额等进行判定。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就这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纠纷作出判决,原告邢某获赔115万余元。
事发:两船相继被撞沉
2013年4月3日,晚8时40分,上海长江宝南航道上船舶往来如织,装载着满仓货物的“泰联达”轮获准停靠码头卸货。起锚前,船长从雷达上发现航道上有两批下水航行的船舶。为快速驶向对岸码头,“泰联达”轮欲从两批船舶间隙中穿越。半小时后,横穿航道的“泰联达”轮距直航的“宁东”轮约500米,当值船员认为“宁东”轮能够从其船头越过,但不知是船舶航速过快还是船员判断错误,“泰联达”轮的船头竟然直接撞向了“宁东”轮。碰撞发生后,“泰联达”轮为防止继续压向“宁东”轮,采取紧急倒车。而此时,邢某驾驶的“宁海”轮正在“泰联达”轮的船尾,因避让不及,“泰联达”轮船尾撞向了“宁海”轮。连续的碰撞,造成了“宁东”轮、“宁海”轮相继沉没,“泰联达”轮重伤的严重后果。
迷雾:两次碰撞难定性
事发后,邢某将“泰联达”轮所有人远顺达公司告上法庭。邢某诉称,“泰联达”轮违反航行规则、疏于瞭望,应承担80%的主要事故责任,并按此责任比例赔偿相应的损失。远顺达公司则答辩并反诉称,本次事故为三船连环碰撞,应作一次事故处理,“泰联达”轮应承担事故40%的责任,“宁东”轮与“宁海”轮应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请求判令邢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涉案的两次碰撞是否属于一次事故的判定,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破局:“两步法”拨云见日
合议庭在本案中运用了“两步法”审理机制,先确定是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各船在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再确定各方的损失金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泰联达”轮与“宁东”轮发生碰撞后,在匆忙倒车过程中又与“宁海”轮发生碰撞。从表象来看,如无第一次碰撞,“泰联达”轮就不会倒车,也就不会发生后一次的碰撞,但是,在第一次碰撞发生后,“泰联达”轮既未失去动力,也未失去控制,该轮有充足时间避让后方的“宁海”轮,而其却误以为“宁海”轮会主动避让,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可见“泰联达”轮在第二次碰撞中存在严重过失。
正是这一严重过失使得前后两次碰撞之间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得以中断。因此,法院认定,两次碰撞分别构成两次独立的碰撞事故,各船舶应分别按照各自在两次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事故中双方的过失程度,“泰联达”轮应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宁海”轮应承担事故30%的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的最终确定,为案件的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据此,法院判决远顺达公司向邢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15万余元。
文汇报记者 刘栋 通讯员 倪中月 陈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