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遛狗时,没有拴狗绳,任由小狗在马路上自由穿越。不料由于小狗过马路时速度很快,司机来不及反应将其撞死。交警认定司机全责,狗主人要司机赔偿,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定司机和狗主人各承担一半责任。
小顾是70后,特别喜欢狗,2013年他托朋友在宠物店买了一直罗威纳犬,取名花花,这是个古老的品种,母狗也很适合做家庭伴侣。当然价格也不菲,花了1.6万元,之后小顾按照规定办理了《2014年度农村养犬登记证》。小顾对花花百般呵护,2015年还不惜花费3000元到宠物店为其配种,之后,就将花花寄养在朋友家。
一日,小顾的这位朋友去遛狗,中途经过一片草坪,为了方便花花排便就解开了绳索,这一松,获得自由的花花可高兴了,一路奔跑。朋友见此情景也就未再系上狗链,让小狗撒欢,自己跟在后面。花花速度快,穿过路口时正遇一辆卡车由南往北驶来,也到路口。车速也很快,司机发现小狗时已经离得很近了,此时刹车已然来不及,强大的惯性将车不断向前牵引撞上了小狗。见此情景,司机有点懵了,小顾的朋友也傻了,他赶紧抱着花花到宠物医院救治。卡车司机也不断打电话报警,要求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最后,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而花花抢救无效死亡了。
这下小顾伤心坏了,花花在自己身边生活了一年,像家人一样。刚刚配了种,眼看已经怀孕了,却碰到这档子事,一下失去两条生命。为了抢救花花,也花费了一两万元。前前后后精神的和物质的损失可不少,必须有人赔偿。越想越觉得委屈的小顾将司机、卡车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买狗的钱1.6万元,配种的钱3000元,还有医疗费1.6万余元,共计3.5万余元。
司机因为卡车不是自己的所以不愿出庭,而作为卡车车主的公司也因买了保险,就将事情都交给保险公司,自己未出庭。而保险公司认为:第一,本起事故是由于原告或其指定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放开狗链,导致狗突然窜到马路中间而造成。原告疏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条例的规定,导致了事故发生。卡车司机无法控制狗的突然窜出,交警也未认定其存在超速行驶的事实,故法院应对事故责任比例重新认定,司机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第二,本案是财损纠纷,在认定损失时应以狗本身价值为限,不应计算修复价值如医疗费用等。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时,仅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未进行现场勘验并考量狗的管理人的责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将狗寄养在朋友家,其朋友带狗在公共道路上时未能拴好绳索而放任狗自行穿越道路,导致其与机动车相撞,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司机负同等事故责任。第二,关于赔偿费用。狗的购置费1.6万元是获得狗所有权支付的对价应当纳入赔偿范围;另外,宠物狗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物,也是人们生活中的忠实伴侣,小顾豢养这只狗已经近一年,建立了较深厚的情谊,当狗出了事故,小顾作为主人尽力救治合情合理,救治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但为狗配种的费用非本事故的直接费用,不予认定。最终判决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额度内支付小顾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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