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破除急功近利“赶浪头”的浮躁情绪,放弃打造若干“盆景”装点门面的陋习,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服务基层群众、加强基层管理为重点,以党建带社会建设,让百姓得实惠
中共上海市委2014年“一号课题”形成的“1+6”文件,主要解决街镇体制机制,基层队伍力量建设,管理、执法等治理资源配置,基层组织基本经费托底保障等四大突出问题。市里将成立专门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1+6”文件落实,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协同推进。
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就经济建设而言,上海在全国处于相对领先地位。与此同时,我们在社会治理方面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经常困扰于“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的尴尬。我们所要建设的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说过:在改造世界的生产活动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普及,已经使我们亲身感受到新的观念、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新的语言的无穷力量,社会治理能力滞后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从一定意义上说,创新社会治理这就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关注不同群体和个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寻求价值层面的最大公约数,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提升公民素质,建设法治社会。上海在未来的发展中,将越来越面临人财物流动增量与资源环境承载空间有限的矛盾,面临人力资源层次结构与产业升级需要不相协调的矛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对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显紧迫。
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街镇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事情多,特别是村居委必须直接面对每个人,工作的难度之大绝不是在办公室能够想象的。通过社会治理,提升公民素质,若离开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参与,培育与践行就没有了主体,失去了根基。“1+6”文件在人权、事权、财权、物权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改革,是上海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其意义不仅是有利于加强基层工作,更是既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又着力于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用科学的顶层设计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去“虚火”、弃“盆景”,鼓实劲、出真招
“1+6”文件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基层、关键是创新的理念。而理念是需要通过行动实施的。当下,上海的社会治理尤其要去“虚火”、弃“盆景”,鼓实劲、出真招。“1+6”文件已经解决了如何让基层更加有职有权有物有人的难题,更为艰巨的任务是抓落实。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破除急功近利“赶浪头”的浮躁情绪,放弃打造若干“盆景”装点门面的陋习,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服务基层群众、加强基层管理为重点,以党建带社会建设,让百姓得实惠。
社会治理的关键是制度创新,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法治则是创新的保障,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保一方平安。以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为例,习近平同志已经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在基层做维稳工作,说空话、大话、套话是根本不会有人理睬的,必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其中,必定需要街镇、村居委的干部身先士卒,以冲在第一线、干在最前沿的实际行动赢得民心、树立权威。
要把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作为评判标准
所谓“对上负责”,就是对上级领导机关负责;所谓“对下负责”,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这里所说的上与下不是对立的,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上级负责,同时也必须对下负责。这是因为,中央的决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都是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但是,近些年来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在实践层面却有表面上一致、实际上相背离的倾向。例如,用开会落实开会、用文件落实文件,对上而言就算是“负责”了,而这种“负责”实质上只是敷衍塞责。上级作出的工作部署只是从共性角度提出要求,每一个街镇、村居委都有自己的个性特征,抓落实就是要把上面的精神与下面的实际结合起来,解决好当地当时的实际问题。现在有许多工作并不是没有抓落实,而是“落而不实”,有的甚至不知道文件的规定最终落实到了何处。无奈,又再一次开会、再一次发文、再一次部署,如此循环往复,养成了落实不到位也无须负责的慵懒政风。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为人民服务是根本宗旨,街镇、村居委的工作都是实实在在的为民谋利,坚持对下负责,就是最好的对上负责。
有些干部之所以眼睛向上不向下,说到底是私心在作怪。在他们眼里,职位是“上面”给的,工作当然要做给“上面”看。这种把贯彻上级精神视为向上级示好的心态,实质上是对自己的官位、权力和私利“负责”,是不可能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所以,基层工作不应简单以上级评价为衡量标准,特别要强调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考核标准。要强调上下级之间的双向考核,下对上拥有考核权。“1+6”文件从职能定位、编制待遇、资源配置等方面为加强基层建设提供了依据,各街镇、各村居委的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由老百姓投上关键的一票。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认识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赋予下级对上级的考核权,加大下级考核上级的权重指数,用制度的力量遏制“唯上不唯实、为己不为民”。
文/汤啸天(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