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尽管高科技产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有着深刻的市场竞争背景。但滥用知识产权,有意扼制竞争对手,仍是有碍这个产业创新发展的垄断行为
电子产品巨头三星和苹果的新一轮专利侵权案结果日前揭晓,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的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三星侵犯苹果两项智能手机专利,应赔偿1.196亿美元,而苹果也侵犯三星专利,应赔偿15.84万美元。有趣的是,胜负双方对此结果都不满意,都表示将上诉。在这场两大科技领先企业之间的全面、持久的知识产权诉讼,似乎至今为止难辨赢家,由此折射出现代动态竞争的新特点。
为什么赢家难定?
首先,1.19亿美元的赔偿金额还不到三星拥有的475.6亿美元现金的1/400,同时也远低于原先诉讼案中苹果获得的9.3亿美元赔偿。这个看似巨额的数字对三星来说伤害力不大。另外,在之前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的数次诉讼和此次诉讼中,苹果也被判侵犯了三星的部分专利,这使得苹果试图给三星贴上“抄袭者”标签的努力实际上没有成功。二者的恩怨似乎更加错综复杂,难有定论。
最关键的是,法律专家和消息人士称,侵权的产品多数已经不销售,三星很可能在未来型号上采用替代技术。判决也不会影响三星的财务情况。事实上,诉讼的缓慢节奏永远跟不上市场竞争的变化。从2012年开始,三星已经超过苹果,成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的第一厂商。针对中国消费市场的三大制式全覆盖的做法,一度领先苹果迅速契合多层次市场的需求,而通过不断更新换代的产品,三星在营销策略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技术竞争上的短板。
所以,今天再看苹果与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人们很难简单论及成败。从2012年开始,三星已经成为世界上掌握专利最多的公司,苹果的一些技术运用,如在文件夹中组织照片和视频的方式,也被判定侵犯了三星的专利。这些大型高科技公司,把专利布局到缝隙技术,使得任何竞争对手动辄触电。但这些技术又是如此迅速地被不断刷新,以至于营销网络、方式和技术反而成为更稳定的赢家法宝。
动态竞争的创造性破坏特点
IT及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是研发投入巨大、技术变化快速而且具有破坏性,即符合熊彼特提出的“创造性破坏”,因此企业不断追求垄断地位,但又总是在受到挑战的压力下。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内,可以清晰地分辨出少数几个主导者;但从更长的时间来看,这些主导者的更迭速度要远远高于旧经济。
过去人们提出在这些产业存在“创新赢家通吃”模式。如互联网企业通过在某一产品市场上已达到的系统效应,更容易扩张到新的领域。但是,这种网络效应只能稳定一段时间的垄断地位,由于创新竞争十分激烈,模仿大量发生,而进入和转换成本都很小,垄断者仍然很容易被更好的产品提供者取代。
在这些行业中垄断是与创新的动力相伴相生的,创新能弥补高利润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这也是熊彼特为新经济中的垄断强烈辩护的理由。在新经济中很少存在稳定的竞争,这些行业的绩效基本上是由动态竞争的强度或活力所决定的,而不是按照传统的市场组织与竞争理论所谓由市场结构、行为决定。
三星与苹果的竞争确切地反映了新经济动态竞争的特点。移动互联网全面替代PC网络的技术革新,是这两家企业崛起的历史契机。但技术带来的革新又是颠覆垄断地位的直接威胁,即使动用全面的知识产权诉讼保护工具也力有不逮。创造性破坏的特点,将带来不断的领导者更迭。二十年前是微软,今天是苹果三星,五到十年后即不知花落谁家。
标准与专利之争应有合理界限
尽管高科技产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有着深刻的市场竞争背景。但滥用知识产权,有意扼制竞争对手,仍是有碍这个产业创新发展的垄断行为。简单来说,一个专利一旦成为标准,首先该专利是任何要达到该标准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达到这标准就绕不开该专利的授权。一旦专利人肆意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那么就应受适度干预。
美国IDC公司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一直到3G/4G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为了进入美国通信市场,华为要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率给美国IDC公司,但是苹果、三星公司支付给美国IDC公司的同样专利的使用费率不到华为的十分之一。为了应对这一歧视性定价,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起诉讼。深圳中级法院首次按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就许可费率判决华为胜诉。2013年底,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将此案评为2013年年度案例奖。
除了高科技企业之间相互发起诉讼外,一些专门购买和销售专利和标准的公司正在搅浑竞争。根据国际机构Patent Freedom的最新统计,在2009年至2013年的5年期间,苹果公司共被起诉了191起,紧随其后的是三星。而在前30名被诉企业中,华为、联想、中兴等中国企业也榜上有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做法,是高科技市场恶性竞争需要警惕的趋向。
文/王中美(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