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保障职责问题
背景 近年来,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教育培训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各类课外教育培训机构快速扩张,相当部分培训机构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
[修改要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
解读 《条例》从保障未成年人安全角度出发,对教育培训机构作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培训机构的安全责任。
11、关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问题
背景 近年来,本市出现了招揽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充场”以吸引顾客的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修改要点]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十一条酒吧未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 《条例》明确了酒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以及酒吧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
12、关于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背景 为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禁烟范围覆盖室内外区域的规定相协调,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集中场所的禁烟、禁酒工作。
[修改要点]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饮酒。
解读 《条例》进一步扩大了禁烟、禁酒的范围,旨在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健康的环境作了具体规定。
13、关于开展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问题
背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修改要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
解读 《条例》调整了关于开展帮教活动的提法,并对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体进一步做了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