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应当为医患纠纷的正确处置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资源,另一方面,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以预防为先、为主、为重。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再好的纠纷处置也不如不发生纠纷,预防是对医患纠纷的最好处置
今年3月1日,《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开始施行。应当承认,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纠纷多发高发,其中医患关系的紧张尤为突出,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和影响面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的程度。《办法》的公布和施行,无疑为正确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规范,同时,也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引导和推动医患关系的正常化。
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提出解决医患纠纷要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要求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具有高度复杂性。人民调解要真正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并确保公信力,就必须提高其专业性、权威性。
人民调解必须双方自愿接受,以专业化的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医疗责任保险“三合一”的力量化解纠纷,确实可以增加人民调解处置医患纠纷的可接受度。由政府承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所需运行补助、调解员补贴以及专家咨询费,也进一步体现了独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公正性。
由于人民调解处置医患纠纷是在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之外的协商途径,在实施时必须特别注意尊重医疗活动的客观规律,正确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在纠纷发生之后,医患双方在理解对方立场方面一定会出现各种障碍,人民调解的沟通、协商功能大有作为,但鉴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处置时必须把医患纠纷引出医院,只有在全面掌握相关医疗活动的全部资料、倾听患者的陈述、尊重科学判断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有利于利益平衡的调解结果。
医患的共同“敌人”是疾病
医患关系的紧张化是社会矛盾在急需求医的患者及其亲属与医护人员之间的集中反映。在原本意义上,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关系具有高度一致性,双方的共同“敌人”都是疾病,患者到医院就诊本身就是对医院的信任。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的交织,医患关系往往在患者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瞬间发生逆转。为此,一方面应当为医患纠纷的正确处置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资源,另一方面,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以预防为先、为主、为重。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再好的纠纷处置也不如不发生纠纷,预防是对医患纠纷的最好处置。
正确处置医患纠纷首先要有科学的制度设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倾听民意、汇集民智,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分、便捷可得的医疗服务。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政府既要进一步加大人财物力的投入力度,更要处理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如果忽视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普通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
其次,应当正确宣传医疗活动的属性,引导全社会尊重生命、尊重患者、尊重医务人员。患者急切希望解除病痛恢复健康的心情可以理解,医疗人员也理应尽心尽职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但医疗活动都是在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下,针对具有差异性的患者进行,世界上没有“包医百病”的医,也没有疗效“百分之百”的药。绝大多数医护人员都具有治病救人的高度责任心,不能用“妖魔化”的眼光看待医疗人员。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医生时刻承担着高度风险,在许多情况下医生也是“心有余而力不及”。医疗效果与客观条件、人类的认识水平、医疗人员的敬业精神、临床经验,以及患者的合作程度、个体差异等多种因素紧密相关,不能单凭个人的主观感受判断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