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一、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发展模式。新型城镇化究竟应选择怎样的路径,是选择走大城市发展模式还是以小城镇发展为主?这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笔者认为,拥有13多亿人口大国的中国城镇化道路具有自身特殊性。即便未来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仍然还有4亿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新型城镇化不可能为了发展城市,荒芜农村,而是应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事实上,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要解决城乡之间诸多方面的对接和均等化问题,让生活在乡镇的居民也能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城市生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幸福感,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整体素质”的无差别。
从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特征看,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除了地理位置、要素禀赋及人口规模存在差异之外,发展政策、经济水平及产业结构也各不相同,因而区域差异化发展特征尤为显著。我国东部地区之所以城镇化发展迅速,主要是基于广州、上海、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为核心形成的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湾三大沿海城市群的崛起,并带动了周边沿海城市的发展。基于我国内陆地区目前还没有一个这样的城市群,因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点应在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使之快速壮大成为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充分发挥这些城市在中西部城市群战略中承上启下的集聚效应与辐射作用,进而再以城市群为载体,通过推动城市之间的同城化,把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发展更好地融合在一起。相反,东部地区不应脱离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而过分追求城市规模的扩张,而要将发展重点放在城镇化内涵建设上,加快产业升级换代,以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城镇化质量。
二、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实现机制。城市化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产物。只有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下,城市的规模和产业结构才会通过市场规律的作用而趋于合理化。然而,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政府往往替代市场成为了城镇化的“主角”。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种重大事务基本上都由政府来发起、政府来推动,这不仅与民众基于自利、自愿的参与原则相抵触,导致城镇化误入“化地不化人”的歧路,而且也使城镇化发展丧失了内生动力。为此,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通过政府的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与挖掘改革红利、制度红利与创新红利,并让市场去发挥配置城市发展各个要素的功能。通过允许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组合,促进资源在部门间、地区间、人群间的有效配置,以期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片面地将市场与政府的作用完全对立起来,而是应该既强调市场机制的决定性功能,同时又注重发挥政府的顶层设计作用,通过政府的科学规划,从过去的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来引导城市化健康发展。此外,政府还应尽快转变职能。从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将主要工作放在制度建设、法律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上来。
三、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制度保障。法治强、市场兴,这不仅适用于资本市场建设,而且也是任何市场经济发展都应遵循的普遍法则。同样,城镇化发展中完善制度建设至关重要。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有一系列制度创新作保障。它不仅涉及到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而且还涉及财税制度改革、投融资机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相关制度改革。如何推进制度改革绝非是一件易事,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这是因为,不仅所有上述的制度改革无一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注重不同改革领域措施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套,有序、协调加以推进,而且要消除城镇化制度中存在的固有顽疾,还牵涉到各方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利益调整,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总之,笔者认为,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实际上是一场全面深刻的社会变革,需要创建一个更为合理、公平公正、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城镇化蕴藏着巨大内需潜力,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我们需要理性看待城镇化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能过分夸大城镇化对拉动经济所起的作用。城镇化不可能包治百病,更不可能缓解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以及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不能脱离市场选择原则,应当尊重基本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城镇化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不应是刻意追求的目标,拔苗助长只可能适得其反。
文/孙立行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为由上海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文汇报》理论部、《解放日报》理论评论部共同主办的第十三届“中国城镇化的路径和方向”征文活动获奖论文,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