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同”是协商的基础,是大势大局;“存异”是民主的体现,也是政协的特色。存异,协商才有对话的可能、求同的意义。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形势下,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才能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商共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求同与存异二者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协商民主的成效甚至成败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进一步对协商民主作了科学定性,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并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从地方政协的实际出发,推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要着力把握和处理好“五对重要关系”。
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
顶层设计是“总构架”、是协商指南;基层实践是“试验田”、是“新鲜活力”。二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才能为协商民主提供强大的制度张力和鲜活的实践动力。
从顶层设计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必须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布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围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个核心要求,可通过两种途径加以实现:一是在中央调研的基础上,在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协商民主总体系下,统筹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二是就协商民主的原则、内容、步骤等作出具体部署,率先形成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让基层政协的协商民主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就基层实践而言,应着力激发地方政协的创新活力,以协商实践提升协商理论,以应用理论提升基础理论,在实践的基础上促进政协协商民主理论的完善与提升,不断丰富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一方面,要继续通过政协平台加强与党政部门的咨政协商;另一方面,要加强在反映社情民意时与群众之间的社会协商。特别重要的是,要允许基层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构架下,结合区情实际,创新协商品牌。
党委主导与政协主动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在这一制度体系之中,党委主导是前提、保障和关键,政协主动是内功、智慧和“助推剂”,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党委主导与政协主动的关系。
党委主导,契合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需在强化制度保障上下工夫。要着力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计划的制订、协商活动的沟通以及民主监督等协商民主具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和谁协商、怎么协商,以及协商“之前、之中、之后”各个环节如何衔接等程序步骤。实践中,尤其要抓好操作层面的保障,确保协商民主制度有人落实、有效落实。
政协主动,契合人民政协职能和作用的本分,需在智慧履职上做文章。一是要发挥党组核心作用,坚持“党政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把牢协商民主的正确方向和跟进重点。二是要加强政协“五位一体”的自身建设(深化党派合作、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加强专委会建设和机关建设),特别是协商能力建设,善用智慧履行职能。
平台协商与日常履职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换言之,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有着包括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三大职能和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等四种基本实现途径的有机整体。
平台协商是规范的制度、成熟的载体,而日常履职是广泛的触角、协商的准备,两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因此,一方面,既要重视体现政协水平、智慧的平台协商,积极拓展协商民主形式,不断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平台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在日常的履职过程中充分体现协商的精神,贯穿于政协履职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政协的所有履职形式都应为协商民主而服务,所有会议活动都应围绕协商民主来安排。比如近年来各地政协普遍运用的“党委出题、政协调研”的科学决策机制,就是寓协商民主于参政议政之中的成功实践。
“要协商”与“会协商”
当前,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着协商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只在小范围协商,先决策后协商,以通报情况或征求意见代替协商,协商与否依领导的主观意志而定等等。随着协商民主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各级政协组织“要协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也必须正视,与中央对协商民主的要求、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协商的需求、群众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期盼相比,我们的知识储备、人才储备、能力储备还相对不足,特别是面对改革发展重大而又全新的前沿问题时,往往力有不逮。
如果说“要协商”是意愿表达,主要靠制度安排来解决的话,那么“会协商”则是能力体现,必须通过自身建设去支撑,方能避免陷入“要你协商”时却“不会协商”的尴尬境地。一要切实把好政协委员“入口关”。把协商议政能力的高低,作为政治因素之外的突出条件,拒绝“荣誉委员”。二要着力培养协商议政的“骨干委员”,让委员在政协也“术业有专攻”。三要不断提高人民政协组织协商的能力,注重整合政协各界别、各专委会和委员的力量,形成和放大协商民主的“乘数效应”。
“求同”与“存异”
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既是政协工作的神圣使命,也是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求同”是协商的基础,是大势大局;“存异”是民主的体现,也是政协的特色。存异,协商才有对话的可能、求同的意义。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形势下,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才能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商共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求同与存异二者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协商民主的成效甚至成败。
把握和处理好政协协商民主实践中求同与存异的关系,尤其要注重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平等协商。二是坚持交流交锋,就是要听得进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三是坚持公开透明。
文/陈永弟
(作者为上海市闸北区政协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