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及大数据立法依然是今年全国两会上的热门话题。社科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会副主委戴红兵建议,加快大数据的立法,依靠法治保障我国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数据创新发展、数据监管、数据共享等。
戴红兵说,目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家数据安全防线尚未筑牢。全球网络安全形势复杂而严峻,必须着力降低和严密防范国家关键数据领域的风险。二是数据的整合与共享推进遇到瓶颈。在政府、企业和社会数据的综合挖掘和应用中,对数据的归属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还缺乏清晰界定,数据管理和交易规则仍不完备,对数据流转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仅通过行政命令推动作用有限;同时,数据标准缺失及不统一也影响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加数据采集、加工、分析等诸多环节的成本。三是公民隐私缺乏有效保护。非法商家或组织非法搜集、利用、传播、贩卖个人大数据,实施网络诈骗与盗窃,侵犯个人隐私、商誉等,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
戴红兵认为,解决上述等问题的关键是依靠法治,大数据立法将为我国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数据创新发展、数据监管、数据共享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近两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大数据立法,立法已具备相当的基础,制定《大数据法》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大数据法》纳入立法规划,及时出台。”
在具体立法内容上,戴红兵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大数据法律体系。大数据法应是调整大数据生成过程中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共享与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包括数据采集关系、分析关系、传播关系、存储关系、交易关系、使用关系、共享关系与监管关系。在立法形式上,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还应有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和发布《大数据挖掘公约》《大数据职业操守公约》等行业自律条例。在配套法律上,加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个人隐私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大数据尽快修改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并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中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编”等进行修改。
二、在立法原则上,围绕三个安全推动立法。安全是大数据发展的重要原则,要保障国家安全、经济主体的安全和自然人安全。
三、在立法重点上,应着重六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数据采集、分析、存储等规则,确保数据安全;二是明确公共数据共享规则,包括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内容、程序、标准等;三是明确数据交易规则,明确数据交易及数据交易市场的概念,制定数据交易及交易结算的规则,明确数据主体、数据使用者、数据交易平台等大数据生态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四是明确权利保护规则,在权利保护对象上,应保护数据主权、数据财产权、隐私权、信息权、知识产权等,应明确侵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五是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以适应大数据管理应用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大数据各生产环节的标准规范体系,包括采集、加工、分析、交换、存储、分类、应用等;六是明确监管规则,明确监管目标、监管方式、监管方法、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责任。
作者:李静
图:视觉中国
编辑:李静 薄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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