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紧迫性与现实需要出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今天下午上海代表团在驻地召开代表议案酝酿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建议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开启了我国政府信息全面公开的历程。中共十八大和十九大继续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作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写进了党的报告中。
“十余年来,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对稳定人民追求美好的生活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刘小兵建议,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现行《条例》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但它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质上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性质的法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党和国家的要求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与保障。” 刘小兵指出,现行《条例》难以克服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由于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档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实践中可能因《条例》的层级低而与前述各法形成冲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信息公开法》列为五年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后来考虑到国务院正在制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断了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进程,打算在《条例》实施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加以考虑。刘小兵说,“现在,《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信息公开法》。”
此外,刘小兵还指出,信息公开是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要保证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信息必须公开。否则,连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做的结果怎样都不知道,监督无从谈起。”
他建议在《信息公开法》中对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推动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等事项的公开;将举证责任置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而推定其在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信息属于免于公开情形时,须将信息一律予以公开。
“一方面可以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比重,构建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司法监督,明确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诉讼制度。”
作者:祝越
编辑:朱伟 史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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