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集中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科研人员来说,他们取得的发明成果基本属于职务发明——这正是激发创新热情、促进成果转化、平衡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制度。为激励创新促进转化,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赵雯拟递交一份提案,建议改善职务发明制度,激发发明人自主创新和实施转化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科技自立自强。
赵雯了解到,现阶段职务发明主要依靠发明人创新精神、学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智慧能力,但因“本单位”投入了资金和“物质技术条件”,现行法规都将本单位视为当然的“专利权人”,拥有“科技成果持有者”所有的权利,发明人仅有著名权与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而发明人因为没有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权力,奖励与报酬标准偏低,提高发明质量、促进转化的积极性不高,以至于“为科研而科研”,只注重“实现”、不注重“转化”。
“可以说,现行的、与职务发明紧密相关的法规,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激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力度不够。”赵雯表示,可以加快我国《职务发明条例》立法,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奖励报酬、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从制度层面,扩大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政策的适用主体范围,赋予职务发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赵雯还认为,应该修改《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具体来说,缩小职务发明范围,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同时,强化约定优先,明确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赵雯还认为应该强化创新鼓励,既要物质鼓励,更要精神鼓励;既要鼓励发明人,也要鼓励单位;特别要鼓励勇于对重大科技难题“揭榜挂帅”的单位和创新团队。
在落实配套税收政策方面,赵雯认为应该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提高激励对象人数30%的限制比例,允许公司自行决定激励对象比例;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允许对非上市公司以外的技术人员进行激励。同时,适当调低股权激励持有年限,放宽股权变现限制。还应该扩大“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主体范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取消“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限制。
作者:占悦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陆益峰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