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饮食品外卖时,推广使用食品安全封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消费纠纷,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会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倡导本市餐饮外卖食品规范使用食品安全封签的指南》。
《指南》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饮食品外卖时,推广使用食品安全封签(以下简称“食安封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消费纠纷,保障食品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倡导提出本指南。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餐饮外卖食品食安封签的使用以及由此发生消费纠纷的解决,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外包装上使用食安封签,以便区分外卖食品消费中的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
第四条 食安封签分为一次性封签和重复使用电子封签。
一次性封签应当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性能,其质量应符合DB31/T 1223-2020《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重复使用电子封签应当具备防止封签在配送过程中被擅自拆启,并能识别是否被拆启的性能和技术。
第五条 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四种基本样式:
(一)商家个性版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设计、具有个性化特征的食安封签;
(二)平台通用版食安封签: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定制的,提供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具有平台识别特征的食安封签;
(三)商家定制版食安封签: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定制的通用版封签基础上添加商家个性化元素,同时具备平台和商家特征的食安封签;
(四)公益宣传版食安封签:由市场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设计、发放的,用于公益宣传、推广的、不具有识别性的食安封签。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外卖食品外包装封口位置或其他合适位置使用食安封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餐饮外卖食品包装完成后使用食安封签进行封口,粘贴应牢固,避免包装非正常开启;
(二)在不破坏食安封签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触到食品;
(三)食安封签在使用前应保持清洁,去除离型纸/膜后应尽快使用,避免胶面失效。
第七条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除明确表示异议外,配送人员接受外卖食品的,视为食安封签完整、有效。
餐饮外卖食品在递送过程中,送餐人员应保证餐饮外卖食品包装的完整性,不应拆启或损坏食安封签。
第八条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将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至约定地址时,应当主动提醒消费者当面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求消费者签收或确认。
餐饮外卖食品放置于消费者指定的地点,或由家人、同事、门卫、外卖代收柜等方式代为签收的,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餐饮外卖食品未能直接送达消费者本人的,配送人员可以以拍照、视频等方式对餐饮外卖食品状况和食安封签的完整性、有效性予以现场记录,并同时向消费者发送。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或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条 因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不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属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餐饮外卖食品配送服务提供者追偿。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外包装是否被打开等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发生消费纠纷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主张餐饮外卖食品的外包装在配送过程中未曾被打开。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规范使用食安封签或者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简易封签的外卖食品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主张餐饮外卖食品存在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不规范使用食安封签,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可直接接触到食品的,视为没有使用食安封签,按照本指南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简易封签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证明简易封签足以避免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直接接触到食品,且上述简易封签在配送过程中完好的,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反之,视为没有使用食安封签,按照本指南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下单时相关提示信息、外卖交易订单、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协议、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场情况下针对餐饮外卖食品的状况和食安封签的完整性拍摄的现场照片或者视频都可以作为处理消费纠纷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食安封签在消费者签收前已经破损的,消费者可以拒收餐饮外卖食品。食安封签在配送中破损致使消费者拒收餐饮外卖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权向餐饮外卖食品配送服务提供者追偿。
第十六条 发生餐饮外卖食品由食安封签引起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协商,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选择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七条 本指南的有关词语解释:
餐饮外卖食品,指根据消费者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配送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餐饮食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食安封签,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防止餐饮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食品包装容器被意外打开受到污染,而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器具或配送器具上使用的封口包装件。
编辑:吴金娇
责任编辑:姜澎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来源: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