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治理不仅需要各国政策层面的沟通互信,而且有赖于公平合理、清晰明确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为各国海洋实践提供规则指引。
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日本政府此前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上百万吨核废水排入大海。抛弃国际道义,枉顾邻国关切,不闻国内外反对声浪,日本惊世之举,不仅包藏着精致的利己算计,也暴露出全球治理的危险短板。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需要以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为依托,参与、协调和应对全球海洋治理的挑战。
以平等互信、和谐共处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新时期海上国际关系。不同于传统海权思维下的霸权治海路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尊重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以平等互信为前提构建包容互鉴的海上国际关系,建立去霸权化的和谐海洋新秩序。以此为指引,在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立场去处理双边、区域乃至全球海上国际关系,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推动引领下构建符合我国以及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新时期海上国家关系。这一方面要求我国坚决抵制“扼制” “强行干涉” “军事威胁”等海上强权办法和思维,奉行包括《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遵守主权平等原则,不断增进海上互信基础;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国管控与周边国家以及域外国家的海上分歧和冲突风险,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大原则下,寻找维护自身海洋安全和尊重他国合理利用海洋权利之间的契合点与平衡点,实现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共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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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商、共建、共享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新型海洋治理合作机制。全球海洋治理是国际性海洋治理行动的集合,需要各国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协同治理理念,它超越了单一国家和利益主体的狭隘利益观,要求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中通力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治理挑战,分享海洋发展成果,这为新时期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方向指引。为此,在海事、渔业、军事领域已有的磋商、联合机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构建对话平台、实施合作项目等方式,进一步增加和深化多边、区域和双边等多层次的海洋治理合作机制。其中,可以海洋环境治理、海上风险与事故应急、海洋生物养护等关涉全人类未来领域的海上合作为重要突破口,以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共同获益、共担风险的理念,在上述领域提供海洋公共产品,并在此过程中构建和拓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蓝色伙伴关系”。特别就相关存在争议的海域而言,争议各方可在“非不利条款”的基础上搁置管辖权争议,就相关领域的合作优先建立各国海上协作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等。
以人类社会整体海洋利益为价值导向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需要完善全球海洋治理的制度基础。全球海洋治理不仅需要各国政策层面的沟通互信,而且有赖于公平合理、清晰明确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为各国海洋实践提供规则指引。但当前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首的国际海洋法仍存在诸多不足:不仅在历史性权利以及岛屿与岩礁制度等重要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而且对当代全球海洋治理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回应不足。同时,服务于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不应当是个别国家海洋主张和海洋利益的代言载体,而应当体现人类社会整体的利益诉求。因此,推动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向国际共识、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的转化,需要国际社会一道完善全球海洋治理的制度基础。在此过程中,我国在国际规则的议题设置、条文起草和具体谈判中将发挥更加积极作用,并贯彻以人类社会整体海洋利益为价值导向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寻找各国利益最大公约数的方式探求人类社会普遍的共同海洋利益,在双边、区域和国际规则的构建完善中寻求我国海洋权益维护与人类整体海洋利益维持之间的共通性,努力塑造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