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知名法学家沈家本
【导读】《清史稿·刑法二》所载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删除重法数端”文,使用的主体是“沈家本等”。也就是说,此文的撰写人除了沈家本外,还有其他人。文中关于缘坐的疏忽,与他们也有关,或许是他们所为。但是,沈家本是领衔人,应该对此文负责,说他有疏忽,也在情理之中。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知名的法学家,不仅熟知西方法律,还精通中国传统法律,世人称其 “融会中西法学”,十分贴切。他的《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等著作堪称经典,至今都有很大影响。然而,人无完人,沈家本也会有所疏忽。
近日,在查阅《清史稿·刑法二》时发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删除重法数端”文中,专门提到了唐律中关于缘坐适用的犯罪。文中说:“缘坐之制,起于秦之参夷及收司连坐法。汉高后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相坐律,当时以为盛德。惜夷族之诛,犹间用之。晋以下仍有家属连坐法,唐律惟反叛、恶逆、不道,律有缘坐,他无有也。”唐律是唐朝的一部主要法典,也是一部刑法典。缘坐是中国古代连坐制度中的一种,专指家庭成员的连坐。缘坐要惩罚的是那些本人没有犯罪,但因家庭成员犯了重罪而受牵连也被处罚的成员。因此,缘坐是中国古代重刑的一种表现。对照唐律的相关规定,沈家本的疏忽便一目了然了。
唐律中适用缘坐的犯罪共有六种,分别是:“谋 反 ”、“谋 大 逆 ”、“谋 叛 ”、“恶逆”、“不道”和 “征 讨告贼消息”等。
“谋反”与“谋大逆”的犯罪。“谋反”是一种图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 “谋危社稷”。各种图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都包括在内。“谋大逆”是一种图谋严重损害皇权的犯罪。这一犯罪的具体表现是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象征皇权的皇族宗庙、陵墓和宫殿等建筑。唐律对这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缘坐范围也最广。对缘坐的用刑分别是:绞刑、没收为官奴婢、流放到三千里外的地方专做劳役等。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从唐律的这一规定可见,缘坐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犯罪人的父子、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叔伯父、兄弟之子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家庭成员。这充分说明,对这两种犯罪的用刑十分严厉。
唐律对“谋反”、“谋大逆”的犯罪适用包括缘坐在内的重刑,作了解释。认为,国君、皇权的地位独尊,侵犯国君与皇权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用刑就得重,连图谋者也是如此。“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袛宝命,下临率土。而狡坚凶徒,谋危社稷,始与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一句话,因为这两种犯罪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安全,所以用刑就要重,缘坐范围也就很广泛了。
“谋叛”的犯罪。这是一种图谋叛国的犯罪,即“谋背国从伪”,具体的犯罪行为是“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是图谋叛国投敌、投靠伪政权等犯罪行为。这一犯罪排列在唐律规定的“十恶”犯罪中的第三位,在“谋反”、“谋大逆”之后,缘坐范围也小于这两种犯罪,仅为父母、妻子与儿子。缘坐的用刑分别是流放到两千里、三千里外的地方,去做劳役。唐律规定:“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
唐对谋叛犯罪的缘坐有专门的说明,其基本精神是:对妻子与儿子、女儿缘坐而流的处理要作区分;如果只有妻子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就应适用赎刑,以铜来赎刑罚;妻子因是妇女,不可以单独被流放,而要依唐律原则的规定,在实施杖刑后,留在本地做劳役;16岁以上的儿子则要被遣送到流放地,去做劳役,其母也被流放,但在流放地免做劳役;没出嫁的女儿不在流放之列。“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
“恶逆”犯罪。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封建家庭伦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这一犯罪在“十恶”犯罪中排列第四,在“谋叛”犯罪之后,其具体表现为:“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唐律对“恶逆”犯罪的用刑作了明文规定,而且是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仅处罚犯罪者本人,没有缘坐家庭成员。唐律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这一规定只要求处死图谋杀害尊亲属的犯罪者本人,没有要求要缘坐家庭成员。
第二种情况是不仅要处罚犯罪者本人,还要缘坐或连坐到“所奸妻妾”,即与奸夫犯奸的被害人妻妾。就是她们不知情,也要被处罚。她们的缘坐用刑是绞刑。唐律规定:“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唐律在作出这规定时,还作了解释。“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在这里,特别要注意奸夫的身份。如果奸夫与被害人妻妾有亲属关系,她们受到处罚,属于缘坐;如果奸夫与被害人妻妾无亲属关系,那她们受到处罚,就属于连坐,而不是缘坐了。
从唐律对“恶逆”犯罪的规定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恶逆”犯罪都适用缘坐。也就是说,缘坐没有全覆盖整个“恶逆”犯罪,只是在第二情况中的奸夫与被害人妻妾具有亲属关系时,才适用缘坐。
“不道”的犯罪。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封建伦理,残忍杀人、害人的犯罪。这一犯罪排列在“十恶”犯罪中的第五位,在“恶逆”犯罪之后,其具体表现是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唐律把“不道”犯罪的用刑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对“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犯罪的用刑。这是一种残忍杀害没犯死罪的一家三口人,碎尸的犯罪。唐律对这一犯罪,不仅要处罚犯罪者本人,还要适用缘坐。缘坐对象是妻子与儿子,缘坐的用刑是被流放到三千里的地方,去做劳役。它规定:“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皆斩;妻、子流三千里。”
第二种情况是对“造畜蛊毒”犯罪的用刑。这是一种配制动物的毒物去害人的犯罪。唐律也规定除了要处罚犯罪者本人以外,还要适用缘坐。缘坐对象是同居家庭成员与教唆人,缘坐的用刑是流放到三千里外的地方,去做劳役。它规定:“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
第三种情况是对 “厌魅”犯罪的用刑。这是一种怀有憎恶而利用邪俗左道妄图害人的犯罪。这里的邪俗左道有多种表现,其中包括巫术、咒诅、刺戳人像中的要害部位等等。唐律也惩治这一犯罪,但没有适用缘坐。即仅处罚犯罪者本人,不缘坐其家庭成员。唐律规定:“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娟而厌咒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
在唐律所规定的 “不道”犯罪的三种情况中,只有第一、二种情况适用了缘坐,第三种情况则没有使用缘坐。因此,对“不道”犯罪要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征讨告贼消息”的犯罪。这是一种泄露国家重大信息的犯罪。这一犯罪没有列入“十恶”犯罪,其具体表现为“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唐律不仅要打击犯罪者本人,还要缘坐其家庭成员中的妻子与儿子。他们的缘坐用刑是被流放到两千里外的地方,去做劳役。“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中国古代所称的盗与贼与今天所称的含义有所不同。那时盗
是指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即“窃货回盗”;贼则是指侵犯人身权、健康权的犯罪,即“害良回贼”。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即泄露了国家的重大信息,会导致征讨贼的行为流产,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故用刑不得不重,甚至不惜适用缘坐。
从唐律对 “谋反”、“谋大逆 ”、“谋 叛 ”、“恶 逆 ”、“不道”和“征讨告贼消息”等六种犯罪所规定的缘坐来看,沈家本的疏忽主要是两个。
第一个疏忽是遗漏了唐律中的“征讨告贼消息”的犯罪。唐律明文规定,不仅要用死刑来严惩“征讨告贼消息”犯罪者本人,还要缘坐其家庭成员中的妻子与儿子,即“妻、子流二千里”。可是,沈家本在罗列唐律适用缘坐的犯罪中,没有把其纳入其中,遗漏了这一犯罪及其缘坐。
第二个疏忽是没有对 “恶逆”、“不道”犯罪适用的缘坐作具体分析。唐律中“恶逆”与“不道”犯罪的情况相对复杂,其犯罪行为多样,对社会、家庭的危害也不尽相同,所以唐律是分情况进行处罚,而不是统而化之。其中,有的适用缘坐,有的则没有适用缘坐。“恶逆”犯罪中,分为两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情况才适用缘坐,第一种情况却没有适用缘坐。“不道”犯罪中,分为三种情况,只有第一、二种情况适用了缘坐,第三种情况则没有适用缘坐。可是,沈家本在文中都没有作区别,而是全部归入缘坐之列,显得有些粗糙,也是一种疏忽。
《清史稿·刑法二》所载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删除重法数端”文,使用的主体是“沈家本等”。也就是说,此文的撰写人除了沈家本外,还有其他人。文中关于缘坐的疏忽,与他们也有关,或许是他们所为。但是,沈家本是领衔人,应该对此文负责,说他有疏忽,也在情理之中。
沈家本的这一疏忽虽然不算大,只是整个奏文中的一小部分。此文以奏请在修律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与刺字等刑罚为内容。在缘坐部分,提到了唐律的缘坐,总共只有17个字,而此文总字数则有793字,其所占比例仅为0.21%,不算高。而且,此文奏上以后,大部分内容得到首肯。“奏上,诏令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在此以后颁行的法律中也确实没有了这三种死刑。“所有现行律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为斩决。”然而,作为一种正式公文,其中运用的史料有疏忽,总是一种遗憾。
对唐律中缘坐规定疏忽的根子在于学术研究上的疏忽。唐律颁行的时间早于沈家本等人撰写此文千余年,他们要在文中运用唐律缘坐的内容,首先要对其进行研究,至少要进行梳理与概括,否则是无法得出唐律中具有多少缘坐规定的结论。从另一种角度来反观,没有研究过唐律的人,不会也不可能贸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沈家本等人敢于在国家的正式公文中运用唐律缘坐的规定,前提是对唐律已有研究。可惜的是,这种研究留有疏忽,导致了这一公文表述也有了疏忽。沈家本的这一疏忽告诉人们,对于中国法制史甚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一定要全面、精到;对其运用,一定要谨慎、准确,切忌疏忽。
作者: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陈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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