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汉实际使用年号的起始时间问题,据传统的主流意见,元封以后启用实际纪年年号。“元封”说这种传统看法,与新见文物铭刻是否有矛盾之处?郭永秉教授曾于2017年3月在《文汇学人》刊发辨析此问题的文章——《雒阳武库钟铭是伪造的吗》,近日刊发有关另两件元封年号器物铭文的新作,继续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元 封 二 年 铜 烛 豆 证 真
《陕西金文集成》(下简称《陕集》)1867号著录一件陕西历史博物馆于2001年(一说2004年,见韩建武、胡薇《几件伪铭铜器的考释》,《文博》2015年第4期,页57)征集的上林灯。这件器物上的铭文十分重要,其中有诸多不同寻常之处,以致有学者怀疑文字是后刻(同上,页57—58。下引韩说皆出此文),值得专文加以介绍说明,以引起重视。
▲《陕西金文集成》1867号著录的元封二年铜烛豆及铭文
此灯属于汉代典型的烛豆,铭文内容今释写如下:
府为上林铜烛?(豆)一,容二升,重七斤。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啬夫乐咸……□(按此字从照片看尚有残笔,《陕集》未释),咸阳亚里上造张毋故造。
此灯重量为1.19公斤,《陕集》的整理者将其时代定为秦代,并对它作有如下“备注”:
此灯一斤为170克。铭文“咸阳□里”及“上造”属秦时行政机构及爵位名,两“咸”字间有数字被磨,再加上重量有出入,故可能本为秦器,汉代使用时又加刻了是首一“咸”字前的文字。
即并不认为这件器物的铭文有什么问题。但韩建武等先生则认为:
(该灯)容沙400毫升。……按铭文则一升为200毫升,一斤为170克。……汉代有水衡都尉,其属官有水衡丞、上林令等,东汉时废水衡都尉,其职归少府,小府即少府,居延汉简中少府皆写作小府,……少府非水衡都尉寺的属官。此一疑也。“咸阳□里”及“上造”均属秦时行政机构及爵位名。秦都咸阳,《汉书·地理志》载:“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是入汉已无咸阳之名。此二疑也。再加上重量与汉代衡制差异较大,故文字当为后刻。
综合来说,主张后刻的人提出的疑点主要有三:一、此灯折合一斤重170克,与汉代一斤250克左右差距较大;二、“水衡少府”的官署名称于制度不合;三、汉代已无“咸阳”、“上造”等名称。《陕集》也提到了一、三两点,所以提出本为秦器、汉代加刻部分铭文的推测性解释。主张汉代在秦铭之外加刻铭文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灯铭首尾字体完全一致,内容也相接续,不会存在加刻的可能。
至于主张后刻或加刻的怀疑中,有些明显也并非强证。例如“上造”等爵位为秦特有,就显与事实不合,在人名姓之前书写县里爵位,也是汉代常例,不烦举例,不能说是秦代所专有。汉代铜器中,诸如马里粱氏鼎“马里粱氏,合□”,留里杨黑酒器“留里杨黑”(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文字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附录页10、25),皆在粱(梁)氏、杨黑等铸造者名氏前加注其所在之里,格式皆可与铭文参看。铭文记重与汉代衡制的较大差异,似也可举出不少相类的现象:例如西汉有一斤折合300克的铜锭,折合190.6克的建平五年铜鼎、折合105.6克的少内十五铜鼎(此二器藏北京故宫),折合195克的上林铜鼎(藏旅顺博物馆),折合180克的王氏铜鼎盖(藏陕西省咸阳市博物馆,此鼎器身折合一斤为253.66克)、折合198克的铜鐎(《考古》1982年第5期)等(参看丘光明编著《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432—433)。这些食器、容器等用器与称量用的权衡有别,称量不尽准确甚至有较大误差属常有之事(有些目前称量不准的原因或许跟称量的方法也有关系),何况其容量折合的数字还相当精准,因此不足以据此判定为伪。
此灯铭文字形刻写相当工整、准确,看不出任何后代伪刻、仿刻迹象。“?”字是一个双声字,《玉篇》等以为是升斗之“斗”的俗体(见于《管子·乘马》《汉书·平帝纪》等,此字既可看作升斗之“斗”为防伪窜的加繁之形,也可看成器物“豆”与“斗”糅合双声之字),此前土军侯烛豆、□民(氏?)烛豆、菑川宦谒右般北宫豆的“豆”字皆只作“豆”(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文字编》,页98),如是伪造后刻,为何要变出此种花样,以致韩建武等先生与《陕集》都将它误释为“灯”?铭文中上造之名“张毋故”,《陕集》与韩建武等先生也都释错或断读错误,“毋故”是吉语人名,意为没有变故灾殃,在汉印中,“毋故”为名颇为常见,例如有卫毋故、陶毋故、韩毋故、睦毋故(以上见《汉印文字征》三·二十、十二·十六)、赵毋故(周进藏辑《魏石经室古玺印景》,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页126。此例承石继承兄见告)等,因此“张毋故”似也非出于臆造。至于铭文所记干支,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页16),元封二年九月己丑朔,乙巳为十七日,也是相合的。从这些角度看,此器铭文若是伪造,可以说是一件费尽心思之作。
所以疑问在于“水衡小府啬夫”与“咸阳”这两处。这两点按理是很不应该出现的纰漏,“咸阳亚里上造张毋故造”的格式,在汉代铜器铭文中不常见,费尽心思地造出这样非常见格套的铭文,这本已不好理解,却为何又大意地刻出一个“咸阳”来?无论“水衡”还是“少府”,都是天子私藏(《汉书·宣帝纪》注引应劭说),在元鼎二年由少府分出部分职能初置水衡都尉之后,二者是互不统属的两个机构,怎么会有“水衡小(少)府啬夫”这个职官?按照情理,造作伪铭之人的心态应当是唯恐露出马脚,尽量避免刻意求异。这些不好解释的、却又从正常思维的角度很容易避免的罅隙,似乎还需细加查考,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首先谈“咸阳亚里”的“咸阳”。该“阳”字如下图所示,右边与“昜”乍看有些距离,但总体上讲还是最接近“阳”字,《陕集》的整理者与韩建武等先生的释读应当可信。这一“咸阳亚里”应是上造张毋故所居县里。
李学勤先生早已指出,在西汉时代的铜器铭文中,曾几次出现过“咸阳”,例如1967年宁夏固原平乐出土的铜鼎、珍秦斋所藏咸阳方壶、陕西神木县出土的咸阳鼎等,他指出:
《汉书·地理志》载:“故咸阳,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为右扶风辖县。”有汉一代,当地已不再存在“咸阳”这一地名。这个事实为学者所习知,因此只要在出土文物上面看到咸阳,常被认为是时代在秦亡以前的确据。
……
原来汉代是有地名咸阳的。只不过这个咸阳和秦都咸阳全不相干,距离也相当遥远,是云中郡的一县。《汉书·地理志》云中郡有:“咸阳,莽曰贲武。”其县东汉犹存,至汉末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清一统志》:“故城今托克托城地。”《后汉书集解》则引《水经·河水注》:“大河东迳咸阳县故城南”及董祐诚说,其地“当在今归化城萨拉齐厅西境”。两者所指实际是同一区域,即今呼和浩特的西南一带,具体遗址位置有待勘察。
……
云中郡秦置,但郡中的咸阳县恐不会在咸阳作为秦都时得名。
1983年底发现的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墓汉简《二年律令》,其中《秩律》秩八百石有“咸阳、原阳、北与(舆)”,三县均在云中。《二年律令》的“二年”属吕后,可证那时已有了这个咸阳,其建县可能再早一些,或许就在高祖把秦都咸阳之名换掉不久,也未可知。(李学勤《西汉金文中的咸阳》,《当代名家学术思想文库·李学勤卷》,万卷出版公司2010年,页232—235)
我认为铭文所谓的“咸阳亚里”也就是云中郡咸阳县的亚里。上造张毋故,就是来自此地、服役于“水衡小府”的一名制器工匠。
下面就来谈“水衡小府啬夫”的理解问题。这事实上更是一条极为重要的材料。这里的“小府”并非汉代管理皇室财用收支、长官秩中二千石、位列九卿的“少府”,也就是说,“小府”不应该像韩建武等先生那样读为“少府”。《陕集》和韩建武等先生的释文把“小府”读为“少府”,除了“小”“少”二字经常相通的规律之外,《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刘昭注引《汉官》所谓“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或许也是一条会被拿来佐证的材料。但根据汉简研究的新知,已经知道西汉时代的“小府”不能读为“少府”。
据学者已经举出的材料统计,汉代文字资料中“小府”已经反复出现于居延汉简、敦煌汉简、肩水金关简、悬泉置汉简、尹湾《东海郡吏员簿》,东汉《竹邑侯相张寿碑》《仓颉庙碑》,印章及少量铜器铭文中,就性质而言,大致可以区分为中央部分的“小府”和郡国的“小府”两类。前人对汉代文字资料中的“小府”是否应读为“少府”,以及应如何理解“小府”,多有不同意见。吉林大学刘钊先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汉简所见官文书研究》对此有很好的总结与深入的讨论(本文写作一开始没有注意到刘钊先生的研究,承广濑薰雄兄指示其文,谨此致谢)。他指出居延汉简18.5永光四年诏书行下文中“少府”与“小府”(“小”字略残,刘先生据“中研院”史语所红外线照片释出)并见,可见两者绝非一事。该文结合汉简其他材料,分析汉代不以“小府”通“少府”(详见文后“相关链接”)。从刘钊先生的讨论来看,中央部门的“小府”,目前在汉简中最多见的是丞相行下文的“小府”,其特点是置于丞相与百官之间,他倾向于认为这个“小府”是丞相所领导的丞相府。地方郡国“小府”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刘先生认为可以指太守领属的太守府(特别是太守府中各类办事机构及相关人员),也可以指由小府啬夫为首的管理官寺日常运行及资产等杂务的部门。
我们回到元封二年灯铭文的“水衡小府啬夫乐咸”。“水衡小府”显然是水衡都尉的小府,当然也属于中央部门这一级别的小府。从其职能看,这个“水衡小府”不会等同于水衡都尉的官寺,而是在水衡都尉之下负责管理水衡日常运行及财物诸事的一个机构,这一机构显然也负责水衡都尉的器物作造,长官称“啬夫”(裘锡圭《啬夫初探》,《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页99—101)。可以注意的是,铭文记载由水衡小府负责制作的这件灯,明确是为上林所作(“府为上林铜烛豆”的“府”无疑就是指这个“小府”),因此“水衡小府”的器物作造及管理,并非只专门针对水衡都尉的官寺,其范围显然可以涉及水衡的属官。这对于我们评价刘钊先生所提出的,郡国的“小府”是“以‘小府啬夫’为首的,管理太守府物资财产及官奴婢等的那个机构”的看法,甚至对于丞相发文中提及的“小府”是否一定就是“太守府”的问题,恐怕都是很重要的一条资料。
众所周知,元鼎二年水衡都尉分立之后,分担了一部分原属少府的职能(《汉书·百官表》云水衡属官“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本皆属少府),管理皇家苑囿、负责铸造货币等等,都需要用到大量器物(包括日用器、兵器、车马器)。难以想象水衡都尉属官所要使用的器物都还是通过考工令等机构来造作供应的,因此水衡都尉设有负责器物作造的属官,是必要而且必然的。但是我们至今似乎没法落实水衡都尉到底有哪个属官是具体负责器物作造的工官。[西汉后期的铜器铭文有所谓“供工”,学者因为《百官表》没有记载,所以只知其性质与考工相近(裘锡圭《啬夫初探》,页100);陆德富曾结合建昭雁足镫、绥和雁足镫铭文及《汉书·刘辅传》颜师古注等,提出西汉后期的“供工”为“内者”作器,也是少府的属官(《刘辅传》作“共工”,参看陆德富《寺工续考》,《考古》2012年第9期,页55),而有学者认为汉代金文中所见的“供府”、“寺工”是水衡属官(罗庆康《西汉财政官制史稿》,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页143),此说似也根据不足,参看前引陆文对寺工属于少府的考证。]今得此元封二年灯,可知上林等水衡属官的至少一部分器用,是由“水衡小府”负责作造的。但我们恐怕也不能就此得出所有水衡属官的器物都由“水衡小府”作造的结论,否则就把“小府”的作用过于夸大了。水衡的器物作造,估计另有供府、供工、考工、寺工这一类机构专门负责,只是文献对此语焉不详罢了。
我认为刘钊先生从“关系密切”的角度来考虑小府与所属职官的关联是完全正确的,另外还需着重从“府”的制作器物及贮存、管理财物的功能角度去理解“小府”的职能,也就是说,不能把这个“府”简单等同于官府、府寺之府来理解,这一点前所引刘钊先生文中已据汉简、汉代铜器和《汉书·文翁传》的例子提及,是很重要的,但还可略作补充。
▲传出河南平舆的东汉封泥有半通印所钤“小府”
很多研究者引及《汉书·文翁传》的“少府”究竟是否可以等同于郡守的“小府”,似乎没有确据,前人如劳榦先生甚至直接引作“小府”,刘钊先生已作纠正,但似乎仍倾向于跟“小府”为一事,其实尚待论证。我们可以先看一下稍微晚一些的情况。传出河南平舆的东汉封泥有半通印所钤“小府”(中国印学博物馆编《青泥遗珍——新出战国秦汉封泥特展图录》,西泠印社出版社2010年,页70),不知是否汝南郡守的“小府”,暂难以指实其性质、层级。《三国志·魏书·田豫传》“豫清俭约素,赏赐皆散之将士。每胡、狄私遗,悉簿藏官,不入家;家常贫匮。虽殊类,咸高豫节”裴注引《魏略》曰:
鲜卑素利等数来客见,多以牛马遗豫;豫转送官。胡以为前所与豫物显露,不如持金。乃密怀金三十斤,谓豫曰:“顾避左右,我欲有所道。”豫从之,胡因跪曰:“我见公贫,故前后遗公牛马,公辄送官,今密以此上公,可以为家资。”豫张袖受之,答其厚意。胡去之后,皆悉付外,具以状闻。于是诏褒之曰:“昔魏绛开怀以纳戎,今卿举袖以受狄金,朕甚嘉焉。”乃即赐绢五百匹。豫得赐,分以其半藏小府,后胡复来,以半与之。
这是田豫领并州刺史时的事,所谓“皆悉付外,具以状闻”就是所谓“送官”“悉簿藏官”, 而“小府”的主要职能,则包括贮存、管理财帛器物等,其中的财物是田豫可以自由支配的,与“送官”“付外”有别,虽然与留作私财不完全相同,但“小府”某种程度上仍具有“内”、“私”的特征。我想西汉时代的中央与郡国的“小府”大致功能与特征也是近似的。
我们又可以往前追溯一下,看看战国时代的情况。我们看到秦国(包括秦代)和东方六国都有不少的“少府”资料,汉承秦制,少府一职就是从战国秦国至秦代的少府沿袭而来的。一般认为,“少府”在一开始是管理工官营造的机构(张政烺主编《中国古代职官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页168),战国时代至秦代为数不少的兵器、用器皆有“少府”的字样似可证明(秦兵器例如《殷周金文集成》11106的少府戈、《殷周金文集成》11454的少府矛;三晋的用器如《殷周金文集成》9452长陵盉、《殷周金文集成》10458少府银圜器、《欧洲所藏中国青铜器遗珠》175平安少府鼎足等),但较早的“少府”职能究竟是否那么专狭,尚未有资料可据以详论。除此之外,我们还看到,在战国楚国的铜器铭文中,其实也有“小府”:
铸客为王句(后)小(府)为之。(《殷周金文集成》2393、2394铸客鼎)
铸器客为集(屠)小(府)。(《殷周金文集成》914铸器客甗)
▲《殷周金文集成》著录的铸客鼎铭文:铸客为王句小为之
“”字可读为“屠”,参看李家浩《包山266号简所记木器研究》(《李家浩自选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页224)。按“小”字原多释“七”或“十”(参看程鹏万《安徽寿县朱家集出土青铜器铭文集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页132、136、137),李零先生较早改释为“小”,经李国梁观察原器所谓“七”字横笔不连,故崔恒升先生予以支持(同上引程书,页142、197)。李先生和崔先生都主张“小府”就是“少府”,后来信从释“小”说的学者如刘彬徽、黄静吟等先生也都在其后括注“少”字(同上引程书,页132)。我认为此字释“小”可信,“王后”有“七府”或可解释,“集屠”有“七府”是断无理可说的,何况字形上也没办法说通。程鹏万先生曾认为所谓“七”字横笔不连刻是为了要与“十”区别(程鹏万《安徽寿县朱家集出土青铜器铭文集释》,页197—198),这恐怕也是有待证实的猜测。但所谓“小府”是否应读为“少府”恐怕还需研究。按照刘钊先生的意见,“汉代中央确实已经不以‘小府’通‘少府’”(刘钊《汉简官文书研究》,页433),但对于此种分别何时产生,则并未明言。我怀疑,在战国时代以至秦,“小府”与“少府”即已互相区别,“小府”是强调相关职官、机构私属的府藏,与属于王室、公家的管理财物收纳器物作造的“少府”有所不同;楚国未见“少府”之官,“小府”则似应与“大府”相对立(楚国的“大府”多见于铜器铭文,如《殷周金文集成》12113鄂君启舟节、4476大府簠、4634大府盏、10438大府铜牛等,还有“郢大府”之称,见于《殷周金文集成》10370郢大府铜量)。
▲左:御小府 右: 勃(渤)小府
《陕西新出土古代玺印》(伏海翔编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页44)390号著录了一方“御小府”半通印(参右图)。此印形制、字体书风与叶其峰、刘钊先生举出的“勃小府”半通印(参右图)十分相近,时代当同属于西汉(叶其峰《西汉官印丛考》,《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1期,页81)。刘钊先生在叶其峰先生考释基础上指出这是(勃)渤海太守小府用印(叶其峰《西汉官印丛考》,页82;刘钊《汉简官文书研究》,页430),应可信。“御小府”似应是指御府的小府。据《汉书·百官表》,御府是少府属官,颜师古注曰:“御府主天子衣服也。”(《王莽传下》颜师古注曰:“御府有令丞,少府之属官也,掌珍物。”)如分析不误,则除了丞相、郡守这些秩级高的职官有“小府”,令这一级别的属官也同样可以有“小府”,这似乎在以前的铜器铭文中也隐约有线索可寻。元康元年雁足镫铭的考工令有属官“府”,其长官称“啬夫”:
元康元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令长平、右丞义省。重二斤十三两。
裘锡圭先生指出,据此雁足镫铭文可知,“啬夫所主持的单位称‘府’”(裘锡圭《啬夫初探》,页100),这个“府”现在看起来很可能就是考工的小府。也许这一件雁足镫制作出来是供考工自己而非供给乘舆之用的,所以由考工的小府啬夫主持作造吧。
刘钊先生指出,小府啬夫之下还有小府佐,已见诸悬泉汉简。元封二年灯铭磨损残泐的地方,似乎正好可以补入“佐□□(佐的姓名)□(‘主’等一类动词)”四字。因此我们现在可以把全铭恢复如下:
府为上林铜烛?(豆)一,容二升,重七斤。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啬夫乐咸、□□□,咸阳亚里上造张毋故造。
就上述讨论看,这件灯铭的“咸阳”和“水衡小府啬夫”倒正是可以断言其非出伪造的有力证据。
明确了这件灯铭不伪,就为西汉实际生活中启用年号的时间问题再提供了一件元封年号的铭文资料(另一件铭文资料参看郭永秉《雒阳武库钟铭是伪造的吗》,《文汇报·文汇学人》2017年3月3日07版),这点自然不必多赘。我们相信,元封年号的铜器在今后的考古发现中还一定会出现,这对研究古代年号实际启用时间的意义还在其次(此一问题的讨论,希望将来另有机会撰文总结),更重要的其实是对研究汉武帝时期及其前后工官制度的重要意义。
据韩建武等先生透露,此灯底有白色书迹“归葬”二字(如释文无误,可以推测此烛豆出自墓葬),《陕集》指出铭文还有被磨去的迹象,这是不可忽略的细节,只可惜“归葬”的文字资料没有在《陕集》中呈现,无法进一步加以深论了。
【附记:小文写作曾与广濑薰雄兄讨论,获益甚多。小文又曾在北京大学首届中国古典学国际研讨会(2017年11月18—19日)宣读,承蒙黄德宽、刘乐贤、沈培、陈侃理等先生在会间、会下给予指教,会后孙闻博先生也给予重要指教,谨此一并致以谢意。】
相关链接:关于汉代“小府”资料的分析
中央部分,汉简所见中央机构行下文中如果出现“小府”一词,其语境主要是在丞相(大司徒)之后,是由丞相直接下达的单位,偶有例外情况包括“御史大夫行丞相事”和大司徒与大司空联合发文,仍与丞相有关。目前所见的其他中央机构相关行下文(当然,因为出土地缘故,其他中央机构行下文资料比较少见)还未见下给“小府”的情况。而在丞相的下行序例中,小府无论如何都会排在其他任何官职之前,不论是车骑将军、骠骑将军、诸将军、还是西汉晚期地位甚或高于丞相(大司徒)的四辅,如大师、大保,乃至于总揽朝政、政令所出的“安汉公”王莽,都排在“小府”之后。……“小府”直接排在发文者之后,而在其他所有官职之前,没有哪个明确的高官可以对应此位置。而且在这些文例中,“少府”(引者按,此处似为“小府”笔误)又不是有特别目的的诏书“当用者”。所以,对于“小府”至(引者按,“至”似应作“置”)于丞相之后和百官之前的位置就不宜以地位、秩级高考虑,而可能要以关系密切而视之。这样的话,就比较有利于大庭脩的理解方式,即“小府”是丞相所领导的丞相府,只有丞相是在自己所属的官府中下达,才能因为是切近的本单位的缘故而顺理成章排在所有高官之前。……丞相向中央政府各个部门下达诏书时,如果诏书内容也与丞相府各属吏的职责有关,自然同时也要在自己庞大的丞相府内各机构中下达。因为是下自己所属的官府,在罗列时称之为“小”也是可能的。从目前材料看,这应当是中央部分“小府”最合乎情理的解释。
至于地方郡国的小府,在诏书行下文序列里,目前所见只出现在郡太守一级的行下文当中,……太守府的下行官文书,也提到小府。……
从目前所知道的材料来看,首先,小府是太守下行诏书或下达下行官文书时可以直接下行到的单位之一,但是与在中央一样,不是必须有的。与中央不同的是其位置不固定,有时紧随太守、丞等发文方,而在部都尉等之前,有时在都尉等之后,而目前所见皆在官、县之前。其次,小府所职掌的内容显然包括财物之事,出土器物有小府之铭刻(引者按,指1962年山西右玉出土西汉盘铭“上郡小府”,夏路、刘永生主编《山西省博物馆馆藏文物精华》,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48),汉简吏卒有向小府还债者(引者按:指居延简145.36+145.24+317.4:“言小府当偿责小府□可得以君仲辞召”),这与《文翁传》的少府似乎有关联[引者按,《汉书·循吏·文翁传》:“景帝末,(文翁)为蜀郡守。……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賫计吏以遗博士。”颜师古注:“少府,郡掌财物之府,以供太守者也。”];同时小府似乎还负责管理刑徒官奴婢方面的工作,这些人主要也是为官府生产营造的劳动力。再次,小府相关的官吏所见有尹湾汉简的“小府啬夫”,悬泉汉简又见“小府佐”,小府佐应是小府啬夫的佐官,可以参照乡啬夫与乡佐,关啬夫与关佐这样的命名关系;另外还有汉碑与汉简中的小府史,比较可能是啬夫和佐之下的办事人员。
▲山西右玉出土西汉盘及铭文“上郡小府”
……我们还是希望尽量考虑到中央和地方郡国这两个不同语境当中“小府”一词在意义上的统一性或者至少是相关性。从中央部分来看,若将小府理解为专供丞相或丞相府财物的机构显然不合文例与情理,那么只有考虑将郡国小府理解为郡太守所领属的太守府的可能性了。我们怀疑,目前所见的郡国“小府”用例有两种情况,即在与都尉、官、县并列的官文书下达序例中,和中央部分所指相似,即太守所领属的整个太守府,而在“小府啬夫”、“小府佐”、“小府史”、“偿债小府”等语境中则指的是以“小府啬夫”为首的,管理太守府物资财产及官奴婢等的那个机构。这两个意义之间可能有这样的关系,即前一个“小府(太守府)”指的除了太守府的官寺资产外,最主要的所指是自太守、丞、长史以下至列曹、诸掾、门下属吏、学官、史、佐等众多办事机构与人员,也即更主要的是指人,诏书或官文书的下达对象更可能是这些人,因为具体行事是需要他们的。而管理官寺日常运行及各种资产,以供应太守府中办事人员日常用度等诸事,则设置一个啬夫主管,因为其所管理的是专属于“小府”(太守府)的后勤杂务,故称为小府啬夫,专管府中除了办事吏员之外的诸种事务,(引者按,此逗号原脱)从这个意义上,其所管理的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也被称为小府……
(刘钊《汉简官文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2015年学位论文,页428—436)
关于元封二年铜烛豆铭文的一点补正
拙文《元封二年铜烛豆铭文证真》于《文汇学人》2018年3月2日第332期正式刊发。当晚在网上随意搜检,不意竟查到一件2016年12月17日由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的“汉青铜上林灯”(见雅昌艺术网:http://auction.artron.net/paimai-art5098563090/),不禁为自己疏于检索而感到遗憾。此灯铭文基本无损,且恰与拙文讨论的元封二年烛豆密切相关,可补苴因后者铭文磨损不清而导致的阙释和误释,故草此文以为追记,并向读者致歉。
此灯是汉代典型的行灯,“盘口微侈,平底上有钉,三兽蹄足,一侧有虎首,口中延出柄”,器物自名往往也称行烛豆、行烛薄(关于这类器物的命名及渊源,参看待刊于史语所《古今论衡》的拙文《〈陕西金文集成〉识小录》),其铭文今可释读如下:
府为上林铜行烛镫一,容一升,重二斤半。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啬夫乐咸,佐满意,工渭成隐亚里上造张毋故造。
可以知道这件行灯与陕西历史博物馆收藏的烛豆,是水衡小府在同一天,由同一个工匠为上林苑制作的,从字形看,二者的铭文无疑也出自一手(参看附图)。铭文以三蹄足为自然隔断,分作三段书写,显然曾经事先盘算。
“满意”是汉人常见人名(《汉印文字征》11.8有“王满意印”)。拙文原在佐名之下拟补一“主”字,现在看是不对的,其实应该属下补出上造张毋故的身分“工”字。至于张毋故此人所在的县里之名,拙文当时虽对所谓“阳”字写法略存疑心,但因虑及《陕西金文集成》的发表者当曾目验原器而从其释,并引李学勤先生关于“咸阳”地名的讨论作解。然而水衡小府中的一个工匠,却由一名远在云中郡的小县小里的上造千里迢迢来充任,其实也是颇为特异的,现在看到清楚的元封二年行灯铭文,疑问就豁然开解了。原来这位张毋故,来自渭成(城)。
《汉书·地理志上》:“渭城,故咸阳,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汉代出土文献“渭城”多写作“渭成”或“谓成”,例如汉代的“渭成令印”“渭成右尉”等印(参看赵平安《秦西汉印的文字学考察》,《康乐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9页)及悬泉置汉简IIT0214②:556、V1412③:100等(胡平生、张德芳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138页。又《居延汉简甲乙编》278.7A的所谓“渭城仓长”的“渭城”据史语所红外线图版知确是“僓城”误释,参看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叁)》,“中研院”史语所2016年,第203页)。因为不知“成”上一字是“渭”,故误释为“咸”;里名“隐亚”的“隐”字即原来误释的“阳”字,合于西汉篆文、古隶的典型简省写法(参看《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四川辞书出版社1985年,第1038页)。所以张毋故之籍恰是旧咸阳改名后的渭城,而非汉代的那个新咸阳,前文之解应废。渭城的改名,是元鼎三年(前114),距离制作这两件器物的元封二年(前109)已有五年左右。
我们现在可以很有根据地把元封二年烛豆的铭文释写如下:
府为上林铜烛?(豆)一,容二升,重七斤。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啬夫乐咸,佐渭成隐亚里上造张毋故造。
汉代行烛与立烛豆往往配合使用(高庄汉墓有大、小立烛豆与行烛豆及豆盘同出的例子,参看河北省文物研究所、鹿泉市文物保管所编著《高庄汉墓》,科学出版社2006年,页39-42),所以这两件器物应当是同时被盗掘后流散的(所幸其中一件为公家征集),同出有无其他器物(例如烛豆的盘),还可留意。
我对新见流散文物,尤其是有铭青铜器,常感怵惕,谨慎引用,但这两件器物铭文的可靠性,无疑不存在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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