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心
根据教育部披露的数据,2015年全国累积资助普通高校学生4141.58万人次,资助金额847.97亿元,比上年增加131.11亿元,增幅18.29%———近千亿资金以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补助给贫困大学生。
而近日,一则“因穿耐克鞋被取消助学金”的网帖也引发热议。社会各界对贫困生的同情基本是一边倒的态势,“贫困生该有贫困样子”的资助观念受到质疑。高校作为资助工作的重要主体,取消学生助学金究竟是无奈之举,还是“无法”之举? 公众开始置喙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性。
给予或取消助学金的依据究竟何在? 一双耐克鞋、一顿必胜客、一只苹果手机与获得资助是否有关? 这是贫困大学生的疑问,也是舆论对于资助资金能否合法使用、用于应用之处、给予应得之人的关注焦点。
可以说,随着社会的变革,公民权利发生了从无到有,从不尊重到被保护的转变,资助贫困学生的观念随之更新。从最初基于“人情”帮扶寒门学子,如 《红楼梦》 中的贾雨村获甄士隐“知其抱负,赠银予他赶考”,逐步发展到法治社会当下,国家基于社会责任所提供的公民权利保障。
从“人情”上看,一边领补助一边穿名牌,确实无法与捐助者施惠的心理想象相符。但是从权利角度出发,当国家用纳税人的钱保障每位公民享有同等教育权利时,更应关注受助标准和依据是否与制度规范相符。
作为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代表,美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建立了一套与本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比如,在美国 《1965年高等教育法》 中规定,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作为受助的重要评估指标,并对资助方式和标准做出基本的界定。此外,美国贫困生受助需求是经由法定公式计算出来的,公式中有关学费支出、生活成本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影响因子亦是依法确定。通俗地说,如果法律将购买耐克鞋列入受助影响因子中,那么该行为就会影响受助情况,反之则不能影响。
再看我国。教育部在 《学生资助中期评估报告》 (2015) 中明确提出,“应该加快学生资助立法”,强调以法律形式规范学生资助工作。我国现行法规中有关高校学生资助的最高层面法律是1999年颁布的 《高等教育法》,时隔长远并且偏重原则性规定,在其之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分别由教育部、财政部、央行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位阶不高、不成体系、充斥大量政策性规定等问题。
因为一双耐克鞋,学生被取消了助学金,它的依据究竟在哪里? 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基于现行法律制度体系而言,确实缺乏可以量化的标准和明令禁止的规定。在承担实际操作的高校里,确实存在着认定标准不统一、资助条件不清晰、以道德要求代替制度要求的普遍现象。因此,取消学生助学金,的确是高校的“无法”之举,然而此“无法”却并非出自高校本意,而是无法可依。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加紧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法律,推动资助工作法治化,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至少应关注两点:
其一,法律完善的根本在于秉持“教育公平与资源效率”的法律理念。无论是最初的无偿资助 (助学金) 还是后来发展出的有偿资助 (助学贷款),目的都是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商品(高等教育) 购买力,以解决学费开支与经济困难的矛盾,进以确保任何收入阶层的学生都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此外,提升教育资源使用效率也不能忽视。在法律完善过程中要根据国家财力,正视学生资助整体资金和教育成本补偿需求的差距,在明确政府应该不断加大资助力度的同时,更应该细化资金使用规则以发挥最大效益。
其二,法律完善的重点在于实现精准资助。认定资助对象是所有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而实践中却面临缺乏法律依据的操作困难。笔者认为,至少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是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从法律层面而非政策层面赋予高校制定认定资助对象细则的权利。目前,有的高校直接援引政府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看似符合规范,但是忽略了地区之间、甚至是高校学生结构之间的差异性;
其次是依法划定认定依据的范围。比如,若法律规定将消费水平作为认定依据,那么高校就应该在该项下制定符合本校学生特点的认定细则,反之就不应该将消费水平作为评判标准,这样可以避免各个高校认定依据的不统一。
最后,要确保高校认定资助对象的程序规范。比如规定高校在颁布认定细则前应经过民主公开的评议程序,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另外法律还应该对高校认定资助对象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如公示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等。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