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腾飞,城乡人口高速流动,社会转型加速,农民价值体系嬗变和重构,市场化和城镇化裹挟着现代性全面渗透到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的婚姻观念、婚姻习俗、婚姻行为和婚姻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农村社会的离婚现象愈演愈烈。
本书以14个省、市、自治区30个乡村的田野调查为基础,以1836份调查样本为依据,通过数据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勾勒出农村离婚夫妻的具象,描绘农村离婚的大趋势,探寻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和了解社会转型期农村离婚及相关婚俗现象。
▲《离婚:巨变时代乡村社会之殇》,陈讯著,东方出版社2022年2月出版
本书作者陈讯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兼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研究。最近十余年来,在湖北、贵州、陕西、江苏、山东、山西、江西、广西、广东、北京、重庆等十余省(市、区)农村开展田野调查,累计驻村调查超过420个工作日,具有较为丰富的农村调查经验和较为厚重的农村经验质感。
书 摘
巨变时代的农村婚姻:稳定性嬗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大力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保护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化国家,实现国家的赶超战略,我国建立了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通过一系列二元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形成了城乡严格分离的社会结构。
这一社会结构的设置,一方面有效地防止了农村人口流向城镇,尤其是户籍制度的推行把农村人口局限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繁荣;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发展重工业过程中,未能创造很多的就业机会,加上当时我国的物质生产极其有限,各种资源短缺,还不能满足全国人民的生活需要。用建立城乡二元结构的方式,将一部分人安排在农村,用自己的劳动创造物质资料,这样既能养活农村人口,又能填补城市工业发展和城市人口对物质资料的需求,从而实现我国工业化战略目标。
然而,也正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这一功能,造就了我国工业和农业二元结构的独特发展路径,即工业和农业二元结构迅速形成并呈不可逆转之势,由此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基础,受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城乡人口流动规模小,农村的通婚圈被束缚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通常以地域为基础,以生产生活为功能性需要,在熟人社会中通婚并组建家庭,从而维持农村家庭生产和人口再生产。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旧社会的婚姻陋习在农村被全面、彻底地消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一夫一妻制得以全面实现。受国家行政权力全面渗透的影响,维系农村婚姻稳定的纽带得到了相应的巩固。一方面,基层政府全面贯彻《婚姻法》并建立相应的婚姻调解制度,有效防止了农村婚姻乱象;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中的婚姻内生性规范有效地遏制了婚姻破裂现象,“夫唱妇随”“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生产生活模式得以延续。因此,农村婚姻关系维持在一个相对封闭和稳定的状态,离婚率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腾飞,但也造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区域不平衡和城乡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拉大,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日益明显;另一方面,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拉大,导致了城乡之间发展不同步和不平衡现象,加剧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矛盾。显然,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表现在经济社会的各领域。
首先,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我国城镇第二、第三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并带动了城镇非农就业。但是,对于农村来说,第一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农村家庭的货币化收入相对于城镇家庭来说低很多,城乡之间的产业差异及各种制度性障碍使得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脱节,农村居民越来越不适应城镇非农产业发展的需要,农村第一产业生产效率难以得到提高,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其次,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虽然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得了进城务工的机会,增加了农村家庭的货币化收入,但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大多数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只能达到养家糊口的水平,很难形成家庭经济积累,即大多数农村家庭收入只能满足家庭日常开支,客观上导致了城乡家庭经济水平差距拉大。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教育、医疗、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差距也越拉越大。同时,农村家庭经济出现了分化,社会结构出现了分层,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城镇与农村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导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差异性进一步扩大。
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考察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分田到户政策的实施,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得到了解放,农村不再以土地为单一的生产资料来发展传统农业经济,农村家庭生产方式发生了较大转变,尤其是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向多元化发展。一方面,受分田到户的影响,农村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得到了空前解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向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以户籍制为基本特征的城乡二元结构开始松动,农村青壮年富余劳动力可以到城镇务工或经商,获取货币化收益,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
具体来说,改革开放和分田到户政策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为农民提供了城乡流动的机会,即农民可以进城,也可以返乡,由此形成了城乡双向流动。农民有了非农就业的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进行非农就业,农村家庭逐步形成了半工半耕模式。据统计,1985—1990年,从农村迁出的总人数只有约335万,而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的农村劳动力已高达2286万人,乡镇企业仍是农民在职业上“农转非”的主渠道。
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农民工流动方式的转折时期,外出打工的农民工逐步超过乡镇企业吸纳的农民工,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数据资料显示,2017年我国流动人口为2.44亿,其中外出农民工达1.72亿人。由此可见,随着打工潮的形成和农民非农化就业程度的提高,农民不再受土地束缚,农村家庭可以根据家庭内部分工整合家庭劳动力资源,实行“半耕半工”的家庭经济发展模式,其家计模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打工潮形成以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进城打工,我国农村广大农民的家庭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家庭从传统的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要素的单一性经营方式向“半耕半工”的双重性家庭经营模式转变。在市场化和现代性的渗透下,农民家庭生活成本逐渐提高,维持农民家庭简单的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受到了强烈冲击,农民生活被卷入到了市场消费之中,其消费欲望、面子竞争、人际关系维系等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
为了应对家庭市场化高额的生活成本,对于广大农村家庭来说,仅依赖传统农业经济难以维持家庭再生产,农民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增加家庭财产收入,不得不充分利用家庭剩余劳动力在市场经济中积累家庭财富,这就逐步形成了农村家庭较为普遍的代际分工和夫妻城乡分工的家计模式,而这种家计模式也逐步成为农村家庭整合资源和优化劳动力的理想选择。因此,在农民不再被土地束缚的背景下,改革开放为农民流出村庄提供了制度条件,农民家庭随之出现了子代外出务工从事非农行业,父代留守农村从事传统农业经济的现象,即产生了家庭留守人员从事传统农业的收入与外出务工家庭人员的工资性收入。
显然,农村家庭实行城乡分工和代际分工是基于生存理性考量的,为应对市场经济和现代性因素的渗透,大多数农村家庭不得不采取代际分工和城乡分工的模式,年老的父代在家务农带孩子,年轻的子代进城打工,形成了家庭经济发展中的拆分式发展经营模式。同时,为了节省在城市较高的生活成本、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或为家庭不断积累财富并参与村庄中的社会性竞争,农民工通常让妻子留守农村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这种分离式外出务工模式使农村家庭处于一种“半流动家庭”的状态,在农村家庭中夫妻城乡分工模式日益形成,客观上对婚姻家庭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不断加速了社会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农村社会呈加剧分化之势。尤其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人们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流动意识、竞争意识、公平观念甚至全球意识愈加彰显;另一方面,人们的理想主义精神日益消失,价值观变得越来越多元,生活世界的世俗化和功利化倾向日益明显,人的价值观和社会心态开始呈现鲜明的边际性。
一是受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的影响,传统的通婚圈逐步瓦解,跨省跨地区通婚日益形成,农村的青年女性资源流失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全国婚姻市场的形成,加剧了农村男性青年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从而推动了农村婚配资源的结构性变化,对农村婚姻的稳定性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或细胞,家庭从未完全独立于社会变迁,尤其是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夫妻关系和婚姻价值取向等。因此,在转型背景下,我国的家庭规模变小、代数变少,家庭关系既亲密又疏离,部分家庭功能社会化,婚姻家庭观念不断变迁。显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体制转型、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快、人口城乡流动加速,农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
传统的婚俗婚恋和婚姻观以及婚姻价值发生了较大的变迁,对婚姻的稳定性带来了全方位冲击。当前,我国城乡均出现越来越严重的离婚潮,婚姻的不稳定性日益凸显。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的离婚总数为28.5万对,1988年我国的离婚总数为65.5万对,1998年我国的离婚总数为119.2万对,2008年我国的离婚总数为226.9万对,2019年我国的离婚总数为470万对。由此可见,进入巨变时代,我国离婚率的快速上升态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事实上,离婚率急剧上升与时代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巨变时代,农村婚姻家庭变迁加快、在市场化和全球化背景下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长、情感主义成为年轻人追求个性时尚的目标,婚姻日益向精细化和功利化转变,从而导致了定性带来的冲击,以婚姻价值变迁为视角考察婚姻的“工具化”不断增强、“祛魅化”日益凸显和“个体化”形成趋势下农村离婚问题的生成机制,回应学界研究农村离婚问题的解释路径。此外,要进一步分析转型期农村离婚问题受婚姻价值变迁的影响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和衍生出来的社会风险,从实现层面审视和反思国家婚姻政策在农村的实践效果。
作者:陈 讯
编辑:薛伟平
责任编辑:朱自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