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聊天对话、生物识别、脑机接口等诸多应用正为人类生产生活带来颠覆性变化,其强大的通用性、自主学习能力以及推理能力为既有社会治理体系的变迁产生重要影响。诸多新要素的融入为全球数字治理营造新的态势,带来诸多未知的可能。在传统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向数字空间治理转型的过程中,涉及道德伦理、技术标准、议题规则等数字技术治理领域的一系列规范体系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传统网络空间国际规范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譬如西方国家与新兴国家网络治理模式与价值理念之争、已构建规则约束力不足、宏观规则与技术标准制定进程存在“鸿沟”等诸多问题,这些均成为传统网络空间国际规范面临挑战的具体表现。诸多人工智能产品得到广泛应用表明,数字技术的迭代速率与普及度远超以往认知,在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中国如何在制定数字技术国际规范上把握先机,是亟需考虑的一项紧迫任务。
科技伦理治理是数字时代重要命题
前沿科技发展过程中,伦理道德准则指导着如何推进技术创新,如何应用技术、发展技术,这始终是需要规范的基础领域。在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通过“可视人”“物理人”“生理人”“智能人”等不同发展阶段,各类“数字人”产品的“学习性”“自我监督性”“社会性”等类人属性凸显,发展下去此类应用会愈发呈现出“人的意识”属性,同时在自主学习其行为与认知方面或会超出既有设定的范围,进入人类无法控制的领域。随着数字技术的智能化发展,各类“类人化设备”(机器人)愈发接近于真人,尤其是未来的“数字人”开始更多呈现出真人所具有的喜怒哀乐之情感,现有道德伦理愈发难以约束这些新变化,人类对其也存在难以控制的可能。未来“人”的定义是否会突破传统伦理道德认知的范畴;如何赋予人工智能“类人化设备”合理的情感认知;如何在人工智能机器人自身感知与自然人情感之间明确一条合理边界;这种“类人化”设备所具备的“意识”与传统知识谱系中的概念存在怎样的差异,这些都推动着传统科技伦理共识的调整。同时,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诸多“数字人”应用,在模仿人的意图、人的情绪、人类价值观念等一系列拟人能力方面会进一步提升,如何围绕这些新变化进行伦理界定,并通过伦理规范提升监管能力,也是不容忽视的议题。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人工智能伦理问题,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微软、谷歌等科技巨头也着手开展人工智能伦理研究,欧盟也及时出台一系列人工智能伦理指导文件,更加审慎地监管人工智能发展。因此,未来我国的网络信息治理机构、科研院所的科技伦理专家、哲学与社会学等社科学界伦理道德研究领域学者以及相关团体协会需要共同协作,通过学界、产业界共同体建设与国外同行探索构建出一套适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智能社会伦理价值体系,这也是丰富与发展数字时代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应有之义。
技术迭代创新倒逼国际标准的修订
对技术发展予以规制是推进技术合理发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标准则是约束技术发展的关键性专业规范。诸多人工智能新应用的出现进一步印证了技术的迭代创新之快会超出各方预期,基于人工智能与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搜索、机器学习、神经网络等领域的紧密联系,其对物联网、身联网、显示技术、区块链、量子技术等各类数字技术标准建设产生突出影响,对既有国际标准的修订也产生极大的倒逼效应。因而政府、社群、技术人士等各方亟需围绕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协作交流,及时推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技术标准体系,这有利于防止技术无序发展所带来的未知风险。
一方面,随着中国近年来着力推动包括标准在内的制度型开放,参与国际标准体系的能力与意愿持续上升。实际上,围绕人工智能底层算力算法相关的技术标准,各方一直持续推进建设,这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所发布的相关标准化文件中得到体现。同时,中国在底层技术层面虽不断取得突破,但在开源数据集、数据模拟与仿真等领域尚未达到最高水平。因此,中国需要在国家标准制定上进一步细化数据的获取与集成,细化底层标准,并深化官方机构与产业界的联系。政府层面则需要重点关注数据开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问题,着力推进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不同类型国家安全标准建设,积极对接既有全球高质量标准,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有效衔接提供制度与政策保障。
另一方面,中国在深层次完善国家标准层面满足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发展的同时,产业界、技术界专业人士也需要及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互联网协会(ISOC)、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等国际机构深入对接。中国数字企业同样需要加大与人工智能企业的联系,增进信任了解,围绕人工智能的语言模式、学习模式、数据库建设等多个层面构建具备执行力的标准,共同提升全球数字标准化治理水平。
发挥国际机制差异化效用尤为关键
传统的网络空间国际法规治理机构,既涉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GGE)、开放式工作组(OEWG)、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UNIEG)等一系列治理机构,也包括类似于《塔林手册》的北约合作网络防御卓越中心等西方主导的区域机制。但随着人工智能各类应用的快速普及,全球数字规则建设面临新挑战。智能革命时代,受制于东西方价值理念与治理模式的差异,数字技术国际规制所面临的既有问题如何在数字技术迭代跃迁过程中得到化解,考验着国际社会的智慧。构建基于发展、安全、责任、利益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应在各类国际机制中深化参与,避免既有的数字规则治理体系走向阵营化,坚决反对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创新成为大国博弈乃至对抗的工具。同时,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数字安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犯罪、数字恐怖主义等相关议题类型复杂,涉及利益攸关方多元,各类国际机制发挥差异化效用就显得尤为关键。
第一,联合国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权威度高、覆盖成员广、涉及各类数字技术治理议题,治理机制也相对成熟,理应成为各方构建符合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优势平台。同时联合国也将推动各方开展人工智能技术良性竞争,维护全球数字空间战略体系稳定,促进各方有效协作,避免大国陷入人工智能“军备竞赛”,中国将会是推进联合国发挥主导性力量的坚定支持者。
第二,欧盟、东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区域数字规则建设,范围更为聚焦,更适应区域内成员数字产业发展。中国作为东盟、欧盟等区域组织重要的域外合作伙伴,理应在前沿技术层面加强合作交流,在有效规制下促进人工智能应用产品的推广与技术普及。
第三,各类前沿人工智能产品的经济价值凸显,数字经济比重不断加大,构建数字经济规则体系也离不开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七国集团(G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专业性国际组织。中国在参与上述国际组织事务以及与其他专业机构的合作中,需要积极设置数字经济治理议程,及时弥补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医疗、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中所产生的规则空白,提出可行方案,推进相关治理机制的成熟。
第四,中国近年来自身也在利用自身优势构建国际平台,提升相关机构在数字规则治理机制中的影响力,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是其中的突出代表。同时,中国也应积极推动其他从事国际安全、国际金融等国际组织治理议题的适度扩散,吸引更多国家参与其中。例如,面对数字技术所引发的地区安全议题,上海合作组织可在地区网络安全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多作用;面对数字经济时代传统金融秩序所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也将成为弥补相关准则空白的重要参与者。因此,中国作为新兴数字大国,应更为主动地推动既有网络空间各议题规则突破现有约束,促进其适应数字时代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大规模普及应用所带来的变化,对标数字技术转型,促使国际社会塑造更为完善且与发展现状相适应的数字规则体系。
综上所述,诸多人工智能产品的出现充分表明,人工智能技术的商业化普及之路已全面铺开,各类数字技术形态与传统产业乃至各类治理议题均产生密切联系。新的数字治理形势下,各方迫切需要在技术迭代进程中进一步弥补规则、伦理、标准、规制、法律等层面的制度性漏洞。中国需要把握机遇,引领国际社会摒弃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差异,理性站在全人类的视角上审视数字技术国际规范体系,推动构建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共有规范。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作者:耿召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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