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监察法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说:“党统一指挥,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权威高效,就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草案对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内容全面,体现了‘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立法精神。”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温秀玲认为,草案规定科学严谨,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反对腐败,推动了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与时俱进。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认为,这次宪法修改专门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保障国家监察权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运行。
“善治需良法,制定监察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这个原动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文敏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系统,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使反腐败工作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从根本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宁市市长王远鹤说。
(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