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被单位发现开专车,职工应当咋应对?
答:我们认为职工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从事专车业务后,首先应主动向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限制职工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的,职工应当向单位表明自己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专车业务并未对本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最后,向单位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单位明确规定职工不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自己今后将不再从事专车业务。
我们建议,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限制兼职行为的,劳动者在从事专车业务前应谨慎抉择。
问题三:单位能否对兼职员工“抡起大棒”?
答:从开专车我们延伸到职工从事兼职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兼职行为,我们需要区分兼职人员是否与兼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职工的兼职行为,只有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影响”是一个定性的概念,需要根据岗位的要求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如果职工的兼职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书面向职工提出禁止从事兼职工作的要求。如果职工收到书面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兼职人员未与兼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视兼职行为是否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规章制度是否将此种行为定义为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唐毅(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特聘专职律师、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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