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一名汽车修理员利用定损员在车辆理赔定损过程中不到第一现场勘查定损的工作疏漏,伪造评估材料,虚构、夸大、制造车辆交通事故损失,三年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7.8万余。日前,长宁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修理员有期徒刑1年2个月,处罚金5000元。
去年年底,警方接到报案,称本市某汽车修理厂利用其便利资源,屡屡设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警方赶赴保险公司通过大量卷宗调查,很快锁定该汽修厂员工叶某涉嫌存在保险诈骗行为。
经查,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叶某作为汽车修理员,采取伪造“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虹桥治安派出所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非正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等材料,伪造两车事故以及虚构两车事故骗取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方式,编造被保险人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车辆事故5起,骗取某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78,697元。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叶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78,697元。
法院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方式,以他人名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叶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全部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某具有自首、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本案的犯罪手段、犯罪次数和危害后果,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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