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因此作出了上述修改。
据了解,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并不多,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时,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多位专家和一线公安干警表示,彻底打击拐卖、收买儿童犯罪,修改不适合的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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