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本来应该给双方的矛盾纠纷划上休止符。
然而,由于前妻擅自采取不正当手段变更了孩子的姓名,我方当事人便执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在于,当初夫妻离婚时孩子尚未办理户籍登记,如今户籍登记上孩子跟了前妻的姓,是否还能变更回来呢?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份登记结婚,2006年10月份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李某某。
2008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又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离婚一事闹到了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
当时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年幼的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共15万元。
调解离婚时,李先生还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就是虽然儿子由王女士抚养,但儿子的姓氏不能有任何改变,这一点甚至记入了离婚调解笔录。
然而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不久,王女士就通过欺骗手段到儿子出生的医院重新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并擅自将婴儿姓名写为王某某。
随后,王女士凭借这一重新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去派出所办理了户籍登记,儿子正式登记的名字也是王某某。
同时,王女士离婚后一直不让李先生探视孩子。
在得知自己的儿子被偷偷改了名字之后,李先生对王女士的做法感到非常气愤,认为王女士违反了当初离婚时达成的共识,未征得其同意就擅自更改儿子姓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协商不成,李先生便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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