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对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了梳理、分析,并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和走访。
我们了解到,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双方家庭的矛盾不但没有了断,反而愈加激化并日渐升级,两家人已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完全没有调解和好的可能。
因此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我们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准备了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将她和李先生的婚生子恢复原姓名。
然而立案之后,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进程并没有预想的那么顺利。
承办法官通过各种途径多次与王女士联系,王女士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声称出差在外,导致起诉状副本一直无法送达,法院也就无法确定开庭时间。
在此情况下,我们与委托人李先生及时作了商量,决定请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并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公告期满后,案件如期开庭,一直避而不见的王女士也聘请了律师到庭应诉。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提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现婚生子随母姓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她不承认存在更改婚生子姓名的行为,说婚生子的原姓名即为王某某,且该姓名已经得到公安行政机关的确认。
她还指出,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就约定婚生子随母亲生活,因此随母亲姓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也更符合民俗。
总之,王女士完全不同意我方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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