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了各自的理由之后,我们原被告双方着重就本案是否应属人民法院管辖展开了交锋。
王女士及其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公民的姓名权确认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人民法院,王某某的姓名系经法定机关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姓名,他们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对此我方指出,本案系姓名权纠纷,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则》中有姓名权纠纷的规定。此外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婚生子女姓名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任何不当。
再者,李先生得知王女士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后,曾多次到户籍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但始终未果。万般无奈下,李先生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最后我们指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父母仍然必须继续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法定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本案中,王女士为了一己私欲,通过擅自更改婚生子姓名、拒绝前夫李先生探视等行为,打击报复李先生,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也严重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离婚本身对子女就是严重的伤害,在已破碎的家庭中,如何确保子女健康成长,值得每个离异父母深思。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官又进一步做了调解工作,在确认双方确无和解可能的前提下,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
目前在离婚家庭中,我国在对未成年的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
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父母离婚改变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原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改为父母分别行使。在父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怎样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之间如何协助更好履行监护职责等问题都没有明确。
因此,今后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直接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职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缺少必要的监督。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全部教育义务,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子女会出现的问题比正常家庭要多,如果教育不得当,不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可能使子女走入误区,但实践中对抚养方是否尽到教育义务缺少监督。
此外,对子女抚养费的使用也缺少监督,由于无法了解其使用情况,挪用或挥霍抚养费等情况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不仅如此,抚养费执行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另一方履行探视权等很多问题,亟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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