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徐女士去游泳池健身时滑倒受伤,遂将游泳池管理方某健身咨询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健身咨询公司按70%的标准,赔付5.9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鉴定费7300元。
2013年12月18日,徐女士去泳池锻练,却在从更衣室走向游泳池的途中不慎滑倒。事发后,公司员工将她送医救治,公司方面还支付了当日全部医疗费。经司法鉴定,徐女士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因对赔付标准意见不一,徐女士将健身咨询公司诉至法院,称自己滑倒系因游泳池更衣室至浸脚池之间未铺设防滑垫所致,要求赔付各类经济损失10.8万余元。审理中,徐女生自愿放弃误工费的赔付请求。健身咨询公司人员认为,泳池铺设有防滑垫,当时可能被客人踩踏后移开;公司配备护理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健身咨询公司系游泳池管理方,对防滑垫等设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徐女士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伤害后果等因素,剔除不合理的诉求,酌情确定健身咨询公司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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