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讯 (记者 刘栋)七座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今后,从事网络“专车”服务或有严格的准入门槛。昨天,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专车”作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共同纳入出租车管理体系,并对其相关资质作出明确界定。
针对此前一直热议的私家车能否纳入“专车”平台的问题,两份文件予以了明确回应——私家车将被严格禁止接入互联网平台进行客运服务,也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并非仅是一字之差,营运车辆属性的内涵在于它要比非营运车辆提出有更高的保险要求,有更频繁的车辆检测要求,以及更严格的车况要求。”交通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如此规定是为建立乘客和营运人员安全、服务品质和赔偿机制的保障机制。
记者注意到,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出租汽车被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两类,预约出租汽车则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明确了巡游出租车除常规运营外,还可利用电信、互联网提供服务,而预约出租车则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针对备受关注的“专车”身份问题,两份文件对经营者资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
在“专车”的定价机制上,文件则明确预约出租车定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的机制,但要求互联网出租车平台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价格。对于当前不少企业大打“补贴战”的情况,文件也明确要求运营企业禁止低于成本价促销,如要促销或实施奖励须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