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药品或保健品广告中常会有这样的镜头:明星大腕手拿产品,翘起大拇指大加称赞。不过,今后这样的广告将不能出现在电视或者平面广告上。昨天,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明令禁止明星代言药品及保健品,也对广告用词、广告代言人行为等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由于新《广告法》的规定更明确、处罚力度更强,记者看到,大量门店纷纷撤下店内的违法广告,广告策划师也忙着修改营销文案,以使广告更加合规。
保健品代言广告被撤下
药品、保健品广告是新《广告法》关注的重点。昨天一早,记者跟随工商执法人员在南京东路上走访发现,原有的大量保健品代言广告都已从柜台或广告栏中消失,不少柜台还有胶水痕迹,显然是刚刚撤下。
不过,也有不少商家并没有及时更换违法广告。在衡山路上的太安堂大药房,进门处就张贴着多张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巨幅广告。徐汇区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9月1日起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目前,工商部门已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且立案查处,根据新《广告法》第58条的规定,将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也是上海查处的首例涉嫌违反新《广告法》的案例。
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表示,不管是药品还是保健品,事关生命健康安全,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不代表对所有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是通过其身份背景和人格魅力来为商品担保,不具有科学性。从这点上看,禁止代言就是希望受众不要受其影响,对广告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因此,新《广告法》明确对这一类广告代言说不。
记者发现,虽然明示广告已被撤下,但商家也暗地里准备了不少宣传单,试图“暗渡陈仓”。在南京西路某冬虫夏草专卖店,销售人员就拿出了不少灵芝孢子粉的宣传单,称其有“保肝、护肝、抗肝纤维化”“减毒增效,辅助抑制肿瘤”的疗效。南京东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苏尚理认为,原来的《广告法》对于保健品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而根据原有的食品广告暂行规定,保健品宣传疗效等行为最高的罚款只有3万元,新《广告法》则将处罚力度提高至20万元以上。
喊口号式营销时代结束
一边是保健品厂商、商家忙着撤下广告,而另一边,广告策划师也忙着修改营销文案。“广告代言人行为一目了然,而对于我们来说,新《广告法》最大的影响在于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成了罚款20万元起。”一位广告公司高管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广告策划都在忙着修改文案,而受影响最大的行业包括汽车、房地产、手机游戏、保健品等。
这几天,一份“极限用语”词汇表在各大朋友圈被刷屏,包括“最受欢迎”“冠军”“最新技术”“领袖品牌”等一批词汇被归为违法营销广告用语。那么,这些词汇是否都涉嫌违法呢?对此,市工商局广告处相关人士表示,这有些矫枉过正。新《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并没有禁止更多的用语。
新《广告法》的严厉也让一些文案人员生出不少调侃“段子”。比如:有网友晒出一张某知名汽车品牌的图片,配以“工艺好到违反广告法,空间大到广宣不让说”等字样。对于具有类似上述内容的信息,应钧表示,“好到违反广告法”本身是一种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这些文案如果作为朋友圈的图片或者文案人员的调侃进行发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作为广告发布,反而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
有业内人士认为,史上最严《广告法》从法规层面上宣告了上一个营销时代的结束,各类媒体上喊口号、喊疗效的“吹牛营销”可能从此消失,取而代之的则是强化产品本身的阐述,让消费者更多关注产品本身,而场景营销、情感营销等营销新方式或许会颠覆现有的广告状态,对于整个广告业来说,这是一件好事。
文汇报记者 徐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