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深夜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这份“两融新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就在6月12日,证监会就“两融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昨天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此次发布的“两融新规”主要修订了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前期已有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效果较好,因此,证监昨天决定,将试点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
文汇报记者 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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