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父亲林尊耀走入法院时面色凝重。
黄洋父亲黄国强在法院外打电话。 均文汇报记者 叶辰亮摄
■文汇报记者 刘栋
一审宣判近十个月后,复旦投毒案二审昨天上午10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法庭旁听席位有限,不少市民和媒体记者早早就来到法院门前等候。9时不到,上诉人林森浩的父亲和家人就进入了法庭,被害人黄洋的父母等人也在十几分钟后进入了法庭。开庭前,林父专门去了趟洗手间,独自一人悄悄落泪,而黄洋的父母则一脸倦容、脸色苍白。
上诉理由:没有杀人动机,投毒时曾做过稀释需向法庭澄清 检方指控:稳定供述七个月后突然翻供,辩解无法自圆其说
在向各方诉讼参与人宣读了相关诉讼权利告知后,审判长正式开始当天的庭审。在问及上诉人林森浩的上诉理由时,林森浩当庭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自己并无故意杀害黄洋的动机,仅是为了愚人节捉弄一下对方;二是有些事实需要向法庭进行澄清,主要是自己在投毒后曾数次从饮水机内舀出混有毒物的水,并两次接自来水对饮水机内的水进行稀释,而始终未说出真相也是因为自己缺乏勇气,不敢面对。
随后,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向他发问。当问及在饮水机内投放化学试剂的动机时,林森浩说是3月30日晚上听到黄洋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趁别人睡着时把对方脚放在热水里,可以让人尿裤子,“我和黄洋平时也经常相互打打闹闹、开开玩笑,就想着到愚人节时也整整他,于是脑子里便闪过了投毒的念头。”
对于知道黄洋喝了含有剧毒的水后为何又不去制止时,林森浩则表示自己当时是一种好奇的心理,想看看黄洋到底是什么反应,“好奇心起来以后,就没有考虑过后果。”同时,林森浩坚称自己与黄洋并无任何冤仇,并非一审判决书中所说的“因琐事怀恨在心”,更和传言中考博、追求女生等原因无关。
“我是个很空的人,是个没有价值观的人。”当辩护人问他是否有话对黄洋和家人说时,林森浩沉默了近两分钟后,突然哽咽并哭泣起来。在法官几次提醒要注意情绪后,林森浩才说了句:“对不起,说不了。”
针对林森浩曾对毒物进行过稀释的澄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则向其发问:“你作案时担心被人发现,将房门反锁,为何反复倒水时又不怕被人发现了?”林森浩则回应称:“人很多行为都是下意识的,不是每个行为都有明确的意识。”检察员又问是否在侦查阶段受到过刑讯逼供或有人阻止其说出真相,林森浩也表示了否认,称自己只是出于对各方面负责的态度把问题讲出来。而对于检察员关于为何在各种恶作剧的方式中单单选了投毒一种时,林森浩则称自己也有不少问题找不出答案。
一审时的证据证明,林森浩在向饮水机内投毒后曾上网查询过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的信息。检察员问他当时已知毒物的毒性,黄洋且未饮用含有毒物的水,为何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时,林森浩父亲则突然发声,称检察员是在诱导自己儿子认罪。随后,检察员再度就此话题发问,称证据证明林森浩还曾在黄洋未饮水前浏览过一个关于N-二甲基亚硝胺致两人死亡的网页,林森浩则辩称自己只看了标题未看内容。
检察员随后又问及其是否在黄洋住院后进行过探视,林森浩则表示自己更多地是在逃避。“那你知道整个过程中黄洋很痛苦吗?这是你的初衷吗?”“不是。”“那你为何不说出来?”“逃避的心理。”“那你是一定要把这个玩笑开下去?直到黄洋死亡也在所不惜?”“我直到关到看守所后,还以为他自己会好起来。”当检察员问他能否说清自己投毒是出于何种心理时,林森浩则始终保持沉默。对此,检察员提醒法庭注意,林森浩在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内都有稳定的供述,庭审时突然翻供,且各种辩解无法自圆其说。
辩方质证:专家出庭作证,称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 检方回应:多名专业鉴定人作鉴定,死因系中毒致器官衰竭
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后,林森浩的辩护人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相关毒物、涉案物品的鉴定报告,以及黄洋的尸检报告提出了异议。为佐证这一观点,辩护人还专门聘请第三方法医鉴定机构对涉案相关鉴定报告进行了分析,并依据新刑诉法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申请让有30多年法医工作经验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出庭作证。
庭上,胡志强开门见山抛出了一个观点——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和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无关。他认为,根据目前的检验鉴定报告,黄洋存在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且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因此,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对于为何是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胡志强称是在黄洋病例中看到分别在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四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俗称“两对半检查”。报告显示,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强之后,是检方申请的鉴定人员、法医专家陈忆九。作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陈忆九参与了对黄洋尸体的检测并在鉴定上签字。他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五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针对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便据此断定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的说法,陈忆九明确表示是错误的,这只能说明黄洋有过乙肝感染的状态。
“如果是爆发性乙肝,恰巧这两个指标在这里没有体现出来。”陈忆九表示,三个阳性可能有两种,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在此前的鉴定文书中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对于会不会因用药而导致肝损伤的问题,陈忆九表示,黄洋的肝脏情况用药前就出现了,停药后并没好转,充分说明肝损伤不是用药造成的。
辩方观点:林森浩非冷血杀手,无故意杀人的故意 检方回应:变供是为减轻罪责,避重就轻,不能支持
在最后的法庭辩论环节,林森浩的两名辩护律师就定罪量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斯伟江表示,林森浩并不是冷血杀手,只是不善表达,他在4月18日接受审讯时就长时间哭泣过,那时还不知黄洋已死。等到黄洋死后,他整个人已经空白了。林森浩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即便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根据刑法没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应该在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的幅度内量刑。“希望法院不要加重也不要减轻,法乃公正善良的存在。”
林森浩的另一个律师唐志坚则提出,林森浩基于愚人节的玩笑实施了投毒行为,投毒后又基于过去对大鼠肝脏纤维化模型实验的了解,轻信黄洋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剂量很小,只是让他难受,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情况的发生。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对于林森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检察员一一给予回应。作案动机上,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前半段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根据多名证人证言和林森浩自己一审的说法,这个认定并无不当。而判决后半段“怀恨在心”,在生活中的客观表现就是“不满”,况且林森浩投毒行为也客观表现了他的不满和怀恨在心。需要强调的是,黄洋热水泡脚的玩笑最多是林森浩犯罪起意的诱因,而不能说明林森浩投毒就是为了伤害而不是杀害黄洋。
关于毒物是否确定为二甲基亚硝胺的问题,检察员表示,本案证据包括毒物来源、林森浩的作案过程等都是根据林森浩的供述取得的,这属于先供后证,证据效力很高。而且林森浩投毒系独自完成,投毒的数量和过程除本人供述外无人可证明。“结合本案的情况,林森浩的变供不能被认可,这明显是为了减轻罪责,属于避重就轻,不能支持。”
检察员最后表示,黄洋是在抢救半个月、极其痛苦的情况下死亡的,“我们认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符合判处死刑的情形。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并不足以减轻其罪行,加上今天当庭变供,我们认为一审对其不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此外,林森浩并未取得黄洋家属的谅解,黄洋家属多次致电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林森浩最后陈述,“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对立面,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丧子伤痛,好好活下去,感谢斯伟江唐志坚对我的帮助”。
昨天23:33,林森浩陈述后,法官表示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