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张铮、蔡天新、季卫东、鲁白,四位文化、科学领域的教授在现场对话 图/文新
【导读】冤假错案为何无法得到平反?如何防止通向司法独立途中的法官裁量权过大?中国社会的法治改革可以向西方借什么拒绝什么?在今年以“司法责任制”和“庭审抗辩制”为重点的改革图表中,哪些可以得到突破?日前,在对第五代法学家、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进行文汇讲堂百期嘉宾回访中,他提出了“借问责制倒逼裁判主体,再逼程序,最后补上法律解释不发达的痛点”的建议。
1993年,还在神户大学执教的季卫东因为一篇关于新程序主义的长篇论文确立了自己在国内外法学界的地位。2008年,刚过50岁的他全职回国执掌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八年来,他一方面以“谋势不谋子”的战略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并取得不斐成效,一方面,密切关注并从理论上助推当下的司法改革,他向记者描述了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建设路径。
▲季卫东在演讲 摄影/戴焱淼
“不同的社会结构特征,会决定它不同的治理模式,中国不可能照搬西方,但有些经验可以是可以借鉴的——他山之玉,可以攻错。”季卫东认为,源于中国社会的动态性和复杂性,以及网络化状态,中国法律秩序的基本原理是综合治理,“好处是弹性大、办法多,可以临机应变,缺点是权力和权利之间的界限难以分清。”中国人的辩证思维方式决定了喜欢从整体上解决问题,往往利用各种手段达到同一个目标,立体化的效果是好的。另外,在电子信息技术时代,这种系统思维的支撑条件更加充分了,网络社会的治理手段更加高效便捷。例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以及大数据开通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服务平台和针对律师的办案服务平台,很多业务可以在线处理,很多信息可以及时统计、发布、传递、分析,“这在全球恐怕都是领先的。不过,信息化后,效率和公正之间是否一定成正比,还有待观察,也需要我们尽力去完善”。
社会不断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制必然也要相应地调整自己,从法律上而言,让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合在一定的制度内。一般有三种法律现象存在: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而以诺内特为首的一批法学家,一直在利用“伯克利观察法”来探讨法是怎样适应社会要求,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回应型”法、“学习的法律”以及反思理性的思维方式是他们力倡的。根据季卫东的分析,回应型思维非常适合中国社会改革的现实,也符合中国目前所显现的风险社会的性质。西方有司法独立的传统,这是因为西方的法官个人素养高、社会普遍信任度大。在中国这样的土壤并不完全具备,但是近年来提倡的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也在营造这种氛围,“将中国人的辩论特点用到法律解释上,有利于推动司法独立”。
▲季卫东在文汇讲堂百期上讲话 图/文新
在季卫东看来,司法独立要和司法问责紧密联系,并以后者为前提。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不能及时得到平反和追究责任,往往因为审判主体多样化、暧昧化,事后很难问责。采取司法独立,最容易产生的弊端就是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季卫东认为,鉴于中国人很有自我主张、能言善辩、喜欢追究条理和说法的特点,可以加强法律的解释和议论。“法律解释、律师、程序是司法独立的三大要素。当下,律师的重要性在得到加强,但法律解释依然是薄弱点和痛点。季卫东建议,可以借助司法责任制的东风,倒逼裁判主体——审判主体,而责任制必将要求判决理由具体化,具体化中可以引入少数意见和反对意见,这个过程中,程序性辩论就会加强,环环相扣,最后,法律解释得到加强,“而问责制的文化是侵润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的,国人容易接受。这就是可行的借鉴”。以这样的东西差异和对照来看许多法律现象,就容易理解一些特殊的现象并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比如如何避免技术问题价值化,季卫东以交通法规为例,交通警察只要按照法律规则来独立执法即可。但是,由于中国人喜欢找熟人,本来很简单的合法与违法、制裁与相互行为调整的问题就陡然上升到对朋友言为“不义”对上级言“不忠”的价值层面。司法独立原则,从警察查处交通违规的人情困境也可以充分理解其本质意义,无非是确保合法与违法的区别明确化、通过客观而公正的判断和制裁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方式。再以当下反腐倡廉为例。今年1月1日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正式实施,凸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力度,如何探索党内监督制度的新路径,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季卫东认为,严刑峻法是治标的举措,但反腐的决定更应该反映到治本的制度设计中,比如韩国2015年3月通过了“禁止接受不正当请托和财物法”,规定不正当授受100美元财物就可能受到惩罚,虽然很严厉,但着眼点却是从根本上预防腐败。(完整回访稿《季卫东:培育具有直升机特质的法律人才》、《季卫东:“双规”制度不宜常态化》将在5月27和28日刊发于文汇讲堂微信公众号id:wenhuijiangtang,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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