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长,拥堵已成典型的“城市病”,申城也不例外。去年12月上海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披露,全市车辆总数近270万辆,加上外省市长期在沪车辆,总数超过300万辆,而且每年10万辆的增长已是常量。但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至少在对违停的处罚上,上海以及全国其它“堵城”目前无法使用“重罚”这一利器。
深圳依据危害程度分3档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若违法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深圳去年就已突破这个罚款上限:去年11月,警方将深圳新航站楼离港平台设置为“交通繁忙路段”,对违停违法行为执行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
前天,深圳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根据违停对交通的危害程度,分成3档进行处罚:对一般违停车辆处以200元罚款;对在高峰期占用主干道的车辆处以500元罚款;对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应急车道、严重影响交通的车辆处以1000元罚款。未来,还可能启动最高2000元的处罚标准。
深圳交警祭出“重典”有其法律依据。去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指出并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此说来,深圳交警最高1000元的罚款尚未“顶格”。
上海处罚违停为何难用“重典”
针对较恶劣的违停行为,上海交警也曾试图采用“严厉手段”。2012年,虹口交警一度对乱停的车辆执行“锁车轮”的处理方式。当时,警方数据显示,乱停车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仅在一个中队辖区,一周之内就接到了200多起乱停车报警。“锁车轮”的做法引得不少市民拍手称快,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最后不了了之。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法规背景?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0年施行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46号令),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或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移走车辆的,交警可以锁定车轮。然而,46号令在2004年废止。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69号令)删去了关于对违停车辆锁车轮的条款。因此,虹口交警锁车轮的做法只是一种不被正式认可的“尝试”。
那么,上海以及全国各大“堵城”能否参照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地方交通拥堵情况,给出“治堵重典”?恐怕很难。深圳特区具有特殊的立法权。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上海并非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必须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违停处罚,上海地方立法不能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20元-200元”的罚款幅度。
文汇报记者 沈竹士
调整收费价可引导科学停车
在上位法未做修改的前提下,上海执法人员无法祭出重典,但深圳治理交通拥堵的一系列措施仍有其借鉴意义。就在今年3月,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新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同时,深圳市政府委托研究机构所作的相关调研建议,提高超过1小时时长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长时道路停车收费应该高于停车场库(路外)收费。以较高的收费,抑制长时停车需求,促使驾驶人优先选择停车场库,而不是占用道路资源停车。
上海市交港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也在今年1月发出了《关于调整外环线以内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的通知》。与通知同期发布的还有《道路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停车收费价格8年未涨。但在这8年当中,机动车数量已经翻了数倍。治理交通拥堵并非单单是交警部门的事,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在规划、引导停车时,运用经济杠杆调节需求,从而缓解过多道路停车带来的拥堵。据悉,上海交通管理部门最近几年一直在就停车收费价格调整政策进行相关研究及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