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乃至每个公民都增加一点传媒素养,对于识别假记者假新闻,防范和抵制新闻敲诈之类的无良行径、违法活动,都将会大有裨益。而若能藉此开展一场全民传媒素养教育,这一轮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意义便会得以升华
一种不易医治的顽症
近来,中央9部门联合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在此之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陆续查处了《购物导报》、《中国特产报》、《中国经济时报》、《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等传媒以及一些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敲诈案例,严厉惩处新闻界的“害群之马”,切实维护基层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事实上,这并非第一次出重拳。2012年5月起,全国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2013年11月的“打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再次动员新闻工作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而此前连续多年,法律和行业规章的诸多明文规定,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频频出招,一个又一个以不法手段大搞新闻敲诈典型案例的被查处、被通报,却都未有效制止,更未杜绝新闻敲诈的作祟。以全国性专项行动的规模,以持续多时新闻报道的声势,再次集中治理新闻敲诈乱象,便可见其已成为一种不易医治的顽症。
新闻敲诈,并非中国特产,也不是什么新招数。倒数一个半世纪,马克思在1861年写的最后一篇政论,标题就是“法国的新闻敲诈”,揭露法国报纸和通讯社在事实还没有发生前所报道的事实发生后的情形。英国的报纸通过广告进行敲诈的勾当,马克思也曾予以揭露。可见新闻敲诈由来已久,且可谓“舶来品”。近年我国的新闻学研究者给出的定义是:新闻敲诈是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参等)相威胁,强行向被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而从业内已发生的一些案例看,实施敲诈的不仅有正规传媒和职业记者,也有山寨报刊和假冒记者,且已扩大至网站等新兴传媒,敲诈的形式也呈多样化。
敲诈者轻易得逞的警示
对这种公然将采访、监督等公权力异化为谋财牟利的手段,严重背离新闻职业伦理规范的非法行径,毫无疑问应该严厉打击和整饬。而眼下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这样卑劣的敲诈行为会成为某些地方的行业潜规则,会有那么多人争相借此为非作歹,而且竟屡屡得手,以致一发不可收?
从已揭露的案情看,这些敲诈者的“外快”来得好容易啊!譬如,《中国特产报》记者刘会丽、郭焕璋、杨飞3人多次到宁夏永宁县、灵武市,对当地存在的个别问题反复采访,并以报道当地占用基本农田、拖欠工程款相要挟,迫使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部门先后3次交纳“专版宣传费”,共计22万元。得到钱之后,这家报纸就刊登了“正面宣传报道”。又如《中国经济时报》河南记者站副站长郗永丰等人曾两次到河南潢川县采访教育局涉嫌违规问题,潢川县有关部门送来1.8万元现金后,遂未做公开报道。又一次,他们向河南南阳移动公司负责人发去该公司涉嫌话费虚高的批评稿件,该公司支付了“正面报道费用”5.8万元,便不再有“曝光”了。无疑,这些“被监督”、“被批评”的单位用金钱“摆平”了新闻界的败类,也进一步刺激了他们敲诈的邪念贪欲。但是要问,诸如“专版宣传费”、“正面报道费用”之类名目的款项,究竟是从哪里开支的?究竟是谁妄自决定将公帑化为“息事宁人”、“维护形象”的成本?究竟是出于什么动机让他们“花钱消灾”而助纣为虐?
诚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那些被敲诈者也是“受害者”,是迫于无奈,委曲求全。然而,倘若未做亏心事,无愧无畏,便能泰然以对,不怕敲诈,淡定抵制,若及时举报,敲诈者还会轻易得逞么?暂且不论这些“受害者”是否真有什么把柄被人拿捏,从他们面对个别传媒和记者的敲诈不辨真伪,拱手送钱的心态与行为来看,至少表明他们的新闻观、传媒观、监督观是错误的、扭曲的,全然不理解、不懂得新闻传媒的责任、新闻记者的天职、新闻报道的要义、舆论监督的本质。“防火防贼防记者”固然是宣泄了对新闻界的邪气和败类的义愤,但同时也是某些部门某些官员唯恐传媒正当批评、曝光而招致“出丑”、“丢脸”,影响其政绩和仕途的一种阴暗心理的反映。
补一补新闻传媒的ABC
在一般意义上,传媒是传递信息的管道,是公共舆论的平台,新闻记者行使公众赋予的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通过新闻报道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大众传媒绝非个别人的私器,新闻报道绝非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私利的手段,真实、客观、公正、与人为善的批评报道是传媒代表人民施行的舆论监督。因此,有悖于此的任何行为,比如假借批评、监督名义进行欺骗、敲诈活动,实质都是践踏新闻职业伦理,都是新闻界的以权谋私。了解这一点、把握其内涵,也是现代社会传媒素养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每一个握有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而言,都需要具备基本的传媒素养。
习近平同志曾对领导干部提出要求:“要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有鉴于此,对那些在新闻敲诈过程中的“受害者”,也要让他们在汲取教训的同时,补一补新闻传媒的ABC。推而广之,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乃至每个公民都增加一点传媒素养,对于识别假记者假新闻,防范和抵制新闻敲诈之类的无良行径、违法活动,都将会大有裨益。而若能藉此开展一场全民传媒素养教育,这一轮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意义便会得以升华。
文/吕怡然(作者为上海报业集团高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