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及其所关联的深化财税改革任务,是匹配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伟大民族复兴宏伟蓝图的,我们亟需将其落实到一套以“现代性”为取向的路线图与时间表的状态上
“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已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表述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显然,“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及其所关联的深化财税改革任务,是匹配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伟大民族复兴宏伟蓝图的,我们亟需将其落实到一套以“现代性”为取向的路线图与时间表的状态上,相关的要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明确事权划分是始发基础环节
首先应强调,必须充分肯定我国于1994年推出“分税制”配套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并加以巩固和提升。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是在于“三位一体”地规范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公权与公民关系,从行政性分权转为经济性分权。分税制内洽于市场经济体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现实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三步走”现代化战略的必然选择。坚持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使之在统一市场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
其次,完整、准确地理解分税制应澄清几个重要认识:其一,分税制的逻辑起点,是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取向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和从立法机关所获得的收支权,所以“完善立法”是我国经济社会转轨中必须高度重视、正确把握的动态过程;其二,合理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基础环节,要使事权的明晰合理落实到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的“明细单”即支出规范化制度化的分工合作方案;其三,要看到客观存在的、我国尤为突出的财政收入的“地区间横向不均衡”,所以在稳定现阶段宏观税负大致水平的同时,要在税制改革中积极构建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和复合税制,形成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规范化支撑框架;其四,因收入与支出二者在政府间划分遵循不同原则,各地税收丰度和供给品成本又必然不同,客观上需要以基于“中央地方纵向不均衡”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地区间横向不均衡”;其五,“中央地方财力占比”是在正确处理经济性分权制度安排各环节后自然生成的。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充分的合理的发挥,需要以理顺体制通盘安排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