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浦东应努力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从要素开放向制度开放全面拓展。对此,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研究院院长贺小勇认为,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风的当前,《意见》对深入推进浦东制度型开放的谋划,向世界表明了中国坚定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浦东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光辉旗帜,必将谱写更为辉煌的开放乐章。
既当“先行者”,更做“贡献者”
在《意见》对浦东的五大战略定位中,“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首当其冲,贺小勇认为,这意味着党中央对浦东的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全新内涵。
正如《意见》明确要求的那样,浦东要“率先构建高标准国际化经贸规则体系,打造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和治理的功能高地”。贺小勇表示,这意味着浦东不仅要在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最佳实践方面先行先试,做对标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的“先行者”,而且要代表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为国家参与乃至引领相应的谈判提供制度性建议,做谈判方案的“贡献者”。
更重要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在浦东开展制度型开放试点,为全国推进制度型开放探索经验”。贺小勇强调,所谓“制度型开放”,意味着浦东的对外开放将迈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从注重市场准入、边境上措施的开放,迈向更注重境内措施的开放。
挑最重担子,啃最硬骨头
作为“引领区”,浦东要当好高水平开放的开路先锋,就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在各个领域“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在贺小勇看来,浦东未来的开放不是一般意义、一般领域中的开放,而是要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同时在其他地区尚不具备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引领全国制度型开放。
在《意见》中,许多文字突出体现了这样的期许。贺小勇举例说,比如《意见》提出,“制定浦东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更好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验田’作用,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相关成果具备条件后率先在浦东全域推广实施”。再如,《意见》明确“支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支持浦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商事争端、跨境服务贸易等领域,浦东也要勇于探索、先行一步、率先突破,形成新的制度、规则和政策体系。
法治保障,前所未有
落实“制度型开放”,势必涉及对原有法律规则进行重大调整。对此,《意见》也进行了针对性部署。贺小勇认为,此举将为浦东更好推进制度型开放提供前所未有的法治保障。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一方面,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不能置现行法律法规于不顾;另一方面,法治又要引领改革开放,不能说因为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约束,改革开放就止步不前。面对这一关系,《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照《意见》文本,贺小勇稍作展开。他说,比如《意见》提出,“比照经济特区法规,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性规定”。而对那些“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意见》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同时强调,“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贺小勇表示,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并非经济特区的浦东进行经济特区立法,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一个创举;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部门规章等“作变通性规定”,这条非常精准。在我国涉及开放的很多领域,法律、法规往往只做抽象规定,具体实施须借助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因此,对部门规章等“作变通性规定”,有望为浦东率先进行制度型开放试点创造更宽松的氛围。
作者:张懿
编辑:唐玮婕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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