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艺术品拍卖也全面触网。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近两年来,拍卖企业开展的网络拍卖活动场次和网络拍卖上拍标的数量均有超过40%的快速增长,拍卖企业的网络拍卖年成交额已超过1000亿元,约占拍卖行业年成交金额的20%。
在艺术市场参与人士看来,网络拍卖的模式可让买卖双方都得利:对于买家来说,省时省力,一场网络拍卖可以持续几天,昼夜不间断,免去“赶场”的烦恼,节约时间、交通、住宿等诸多成本。对于拍卖行来说,不仅展示和拍卖的场租费、招待费、广告推广费等也大大低于传统拍卖,还可以借助网络大大提高效率,扩充服务范围。此外,它还打破了长期以来艺术品价格不透明的顽症,并且带来了通过互联网让艺术品交易获得更大份额的畅想。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良莠不齐的现象,影响到了拍卖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万捷在《落实<电子商务法>,促进网络拍卖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有两大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一些非拍卖企业未经许可从事的网络拍卖业务,脱离了有效监管。这些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甚至政府机构利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网络拍卖”做明确界定的漏洞,未获得拍卖资质而从事拍卖业务,躲避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形成了网络拍卖业务监管盲区,保守估计,这一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拍卖业务的市场规模年成交额目前已超过千亿。
二是网络拍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些竞买人在电商平台参与网络拍卖后遭遇假货无法退货;一些购物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低价参与竞价,最终无法兑现;一些网络拍卖经营者为吸引眼球,暗中做“托”,抬高商品价格,造成消费者损失;一些机动车网络拍卖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违规赚取车辆差价、与规范的机动车拍卖企业进行恶性竞争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网络拍卖经营主体的规范发展,长此以往,将在网络拍卖领域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2019年1月1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以及正确处理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万捷建议:可以抓住《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的契机,为促进网络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对《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的适用做出明确释义。
第二,切实加强网络拍卖主体资格审查。对通过自有网络平台从事网络拍卖的,应取得商务部门颁布的拍卖经营许可,涉及文物拍卖的,还应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拍卖许可;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网络拍卖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履行平台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
第三,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综合监管。加强商务、市监、文物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主动消除监管盲点,实现对线上、线下拍卖市场的有效监管;同时鉴于网络拍卖受众广,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市场监管等部门调动拍卖、电子商务等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对网络拍卖活动实施政府监管主导、协会自律补充、社会广泛监督的综合监管。
作者:李婷
编辑:李婷
责任编辑:王磊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