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要求出口的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公告中涉及的产品,个人自用携带出境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书或其他手续?
在4月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表示,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所以不需要按照本次公告要求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也不需要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对于邮寄渠道出境的个人物品,也不属于出口货物的范畴,不需要提交承诺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这里也提醒大家,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是1000元人民币。
作者:本报驻京见习记者吴金娇
编辑:陆正明
责任编辑:江胜信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