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是印度尼西亚首都和最大城市,也是东南亚第一大城市,位于爪哇岛西北海岸。400年前,人类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公司——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简称:VOC)在那里设立了亚洲总部,并赋予这座城市一个极富象征意义的名字:巴达维亚(Batavia),意为“巴达维人的土地”(巴达维人是古罗马时期生活在今荷兰一带的日耳曼部落一支),以此凝聚并提升这个年轻共和国的航海斗志。在荷兰人的经营之下,巴达维亚逐步发展成为东南亚最重要的港口城市,是东西方人员往来、物资交换以及知识传播的重要中转站,在17、18世纪已有相当高的国际化程度。巴达维亚的商业繁荣离不开华人的贡献,从当时的贸易情况来看,华人不仅提供稳定的中国商品,而且还控制着东南亚多地的香料种植和供应,吸引华人前来客观上使得荷兰人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保持优势。为了能更好地同华人打交道,并且有序地管理华人社区,荷兰人从最具威望的华人中选出一名首领,授予其华人甲必丹(荷兰语:Kapitein der Chinezen)的头衔,“Kapitein”一词原有“队长”、“首领”或“船长”之意,中文音译又包含“甲”字,为“首”之意,因此在华人社区中有着较为广泛的接受度,后逐步发展成为荷印地区协助荷兰人管理华人事务的专门职务,是17、18世纪巴城华人的最高官阶。在东印度公司治下的200年间,巴城总共产生了20位甲必丹,在华人社区发展的各阶段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几乎所有重要的华人历史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在荷兰人看来,华人甲必丹是沟通华人社区及东印度公司重要的桥梁,他们对华人社区进行管理、征收各类税款、牵头中荷贸易、甚至协助荷兰人拓展海洋利益。而在许多华人看来,甲必丹德高望重,是可以为华人社区发声的代表,但也有部分人认为,荷兰人之所以设立华人甲必丹这一职务,无非是笼络人心,谋取最大的商业利益。由于甲必丹身份的特殊性,其在巴城的中荷互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是研究华人社区诸多问题的切入点。荷兰汉学家富亭(Bernardus Hoetink,1854-1927)在其晚年利用海牙档案馆所藏的《巴城总督及议会决议录》(荷兰语:Resoluties van Gouverneur-Generaal en Raden van Indië te Batavia,以下简称《决议录》)等卷宗,整理出了从1619年至1793年间,所有华人甲必丹的名册及任命状,其中名册部分标注了甲必丹姓名的荷兰语拼法、中文写法以及在位时间等重要信息,是相当重要的基础文献。此外,富亭还著有《苏鸣岗》《苏鸣岗:巴达维亚第一位华人首领》《连富光:1740年巴达维亚华人甲必丹》《甲必丹颜二官遗孀》四篇关于华人甲必丹事迹的文章,这些学术成果对后世研究巴城甲必丹制度以及甲必丹生平具有重要影响。遗憾的是,在富亭之后,由于相关史料对于甲必丹的记载较为分散,整理以及解读工作并未全面展开,造成了学界对于该群体尚未深入研究的事实。本文将以巴城荷语官文《决议录》以及《公告簿》(荷兰语: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作为主要文献来源,详前人所略,对巴达维亚华人甲必丹制度的起源进行研究。17世纪初,荷兰人作为第二批来到东印度地区进行远洋贸易的欧洲人,虽未抢占欧亚贸易的先机,但葡、西两国前期所积累的大量宝贵航海经验以及推行的贸易模式却使荷兰人少走了许多弯路,如尽可能地将贸易据点驻扎在华人区内,以便得到中国货物以及其他被华人所控制的东南亚商品。巴城建立伊始,由于城市建设以及同印尼万丹、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多方开展竞争的需要,荷兰人想方设法地拉拢华人前来巴达维亚,部分华人富商不仅拖家带口逃离被荷兰人封锁的万丹,甚至还召集了不少同乡一同前往巴城。随着移民人口的增多,为了方便管理华人社区,1619年10月11日,巴城当局通过决议,正式任命华商苏鸣岗为第一任华人首领,任命决议如是:“在我们的保护下,目前已经有大约400名华人在这里居住。因此,有必要在这其中选出一位有能力的人授予首领一职,尽可能维护好这一群体秩序以及治安。最具威望的华人们经过互相提名,有一个叫Bencon(即苏鸣岗,在荷兰语文献中多以Bencon、Benkon或Bencongh的拼写形式出现)的人经过我们的许可,被委任为华人首领(荷兰语:overhooft,为古荷兰语词汇,现代荷兰语中已不再使用),其任务是处理所有的民政事务并将复杂的案件交由我们处理。”关于巴城华人甲必丹制度的起源,国内外有部分学者认为是承袭自葡萄牙人在马六甲设立的华人甲必丹制度,但如对相关史料加以分析,葡萄牙人可能在马六甲并未真正管理过华人社区。1511年葡萄牙人占领马六甲,于次年设立“Capitão-mor”一职以管理葡人内部事务并配合执行果阿总督的商业计划,“Capitão-mor”是葡人殖民体系内部的官衔,通常设立在次要的商贸据点,行政级别低于总督。之后,为了便于管理不同族群,葡萄人根据民族、肤色以及服饰的不同,将马六甲本土民众置于不同区域,并委派各民族首领或是葡人管理各社区内部事务,马来语中的首领(kapitan,现代马来语的拼写为kaptan)一词也源自该制度。要分析华人甲必丹制度是否同葡人有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由于自然环境、生活和宗教习俗的巨大差异,华人历来不愿意在马六甲长期生活,华人社区在马不成规模。明代马欢《瀛涯胜览》有云:“其国东南是大海,西北是老岸连山。皆沙卤之地,气候朝热暮寒,田瘦谷薄,人少耕种……,凡中国宝船到彼,则立排栅,如城垣,设四门、更鼓楼,夜则提铃巡警,内又立重栅,如小城。盖造库藏仓廒,一应钱粮顿在其内,去各国船只回到此处取齐,打整番货,装载船内,等候南风正顺,于五月中旬开洋回还。”根据《瀛涯胜览》以往记述的特点来看,马欢随郑和船队所到之处,必定对于海外“国人”的生活情况进行记载,但在《满葛剌国》一篇中丝毫未提及华人的生活情况,而仅对华船来此被征收关税以及返航情况加以简单描述,可见在郑和时期并未有华人定居于马六甲。成书于1536年的《海语》也有类似记载:“满剌加在南海中……不产五谷,果稻皆暹罗崛巃陂堤里所货鬻,俗禁食豕肉华人流寓,或有食者,輙恶之,谓厌其秽也。其地多酥酪,富夷以和饭而啖,鸡犬鹅鹜常仰贩于他国,故一物之价五倍于华也,民性犷暴。”明显地,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生活习惯的巨大差异,华商在此生活的成本极高,加之马六甲历来是海上交通要道,中国商品进入马六甲还需支付高额关税,生活成本同商业成本叠加使得绝大多数中国商人并不愿意前往马六甲经商,更不用说定居生活了,葡人管理华人社区因此便无从谈起。其次,当时的葡语文献对于来此贸易的华船数量有过详细的记录,但对于华人数量却是语焉不详,并未提供各个时期马六甲华人的人口信息,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马华人多属季风贸易下的流动人口所造成的。不过,通过荷占时期的文献记载,我们能够对16世纪马六甲华人社区的规模有一个大抵的推测。1641年,荷兰人攻占马六甲后需要对这一片废墟重新建设,他们首先想到的便是吸引吃苦耐劳的华人回马六甲,而最理想的人口规模就同在马尼拉的一般,800到1000名华人就可以构成非常重要的建设力量,不过荷兰人对于这样的移民规模并不抱希望,他们明白华人的生活习惯不被马六甲的穆斯林所接受,难以在当地扎根,最后在荷兰人的百般劝说下,来自巴达维亚的40位华人成为荷占马六甲的首批移民,这同巴达维亚建立初期华人移民的积极性形成鲜明反差,照此类推,在没有强有力的移民政策引导下,葡占时期的马六甲必定不会吸引很多华人前来。最后,根据马六甲华人史早期文献《呷国青云亭条规簿》(呷国即马六甲,青云亭为甲必丹办公场所)的开篇所述:“原夫兰城(即马六甲)之有青云亭,凡事掌之,皆有甲必丹。盖甲必丹之名,是由和兰锡爵所立也。”可见,荷兰人将葡萄牙人赶出马六甲后,是依照巴城的华人管理制度,才委任了首位华人甲必丹,同葡萄牙人并无关系。以上可以推断,17世纪前,由于马六甲必要的生活物资匮乏,风土人情与华人习惯差异较大,华商并不愿意大规模前往,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物产相对丰富,环境相对包容的万丹进行贸易。而葡萄牙人占领马六甲也完全是出于控制交通要冲的考虑,由于在万丹和澳门等地均能够获得充足的中国商品,葡萄牙人并不迫切制定华人移民马六甲的计划,因此对于小规模、非定居的华人团体并没有实行管辖,专门设立华人甲必丹一职来处理华人事务也就毫无必要了。此外,由于海上活动存在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华商基本以集团的形式从事海外贸易,以抵消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在没有外部政治力量的干预下,不论在何处经营,有势力、有经验的人自然会成为内部的领袖,来处理集团内部的日常事务并与外部开展联系和业务,葡占马六甲时期的“华人甲必丹”只不过是对于当地小规模华人团体既有首领的一种“西式流行称呼”,这与后期由荷兰人主导设计的、并受其全权管理的巴城华人官员体系是不同的概念。17世纪时,根据个人拼写习惯的不同,“甲必丹”一词在荷兰语官文中多以Capitein、Capiteijn、Cappiteijn、Kapitein等类似形式出现,而在这份任命书中,我们看到荷兰人授予苏鸣岗的最初官衔并非“甲必丹”,而是“overhooft”这一特有的荷兰语词汇,意为“首领”,且仅在1619年的荷兰语文献中短暂使用。1620年至1628年间,苏鸣岗的头衔在《决议录》或《公告簿》等公文中多以“overste der Chinesen”或“opperste der Chinesen”的形式出现,意为“华人首领”,如1620年8月18日《一些关于治安的条例》第16条规定:“若华人首领苏鸣岗(荷兰语:overste der Chinesen)在城区内逮捕了他们国家的人或是自己的手下,需要让巡检官知晓并与其商议,这是为了让巡检官了解案情,在案发后必须执行。”又如1621年1月12日,一则关于征收货物过磅费(荷兰语:waag-geld)的条例中也提到了苏鸣岗的头衔:“过磅费为过磅货物总价值的1%,可以通过过磅人苏鸣岗,即华人首领(荷兰语:opperste der Chinesen)和沙班达尔(荷兰语:Sjah-bandar,港务官)进行缴纳,他们二位可以分得这笔税费。”再如1626年11月6日一则关于过磅房更新规定的公告:“此次更新过磅房的规则是为了尽可能地符合我们国家的惯例。过磅房的经营权将以一定金额租借给自由民、中间商Klaas Klaasz. Jammers以及华人首领苏鸣岗(荷兰语:overste der Chinezen),自1627年11月1日起实行,为期一年。”不过,在1625年至1628年的巴城官方文献中也曾零星出现过“cappiteijn”这一称谓,目前已知最早提及的时间为1625年6月16日,在东印度总督与参事会(荷兰语:Gouverneur-Generaal en Raden van Indië)所订立的司法条例中将华人首领又称为“cappiteijn”(荷兰语:cappiteijn ofte overste der Chineesen),不过,根据荷兰语的行文特点,在“ofte”(古荷兰语中表“或者”)前后的“cappiteijn”和“overste”应属同义,这里的“cappiteijn”仍解释为“队长”、“首领”,并未引申出后世“甲必丹”之意;1628年1月6日,巴城总督库恩在给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信件中直接用“华人甲必丹”(荷兰语:Capiteijn van de Chineesen)的头衔来称呼苏氏,并未附带类似“华人首领”的称呼。根据富亭的考证,直到1632年,苏鸣岗才正式被冠以“甲必丹”(荷兰语:Capitein)的头衔。而从1636年7月21日,第二任华人甲必丹林六哥(荷兰语:Limlacco)上任后,巴达维亚方面在之后华人领袖的正式任命书中则使用“Capitein”或者“Kapitein”的表述来定义他们的头衔。那么“华人首领”与“华人甲必丹”的称谓之间究竟有何区别?最为显著地,两者在荷兰语文献中的拼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当“Capitein”或“Kapitein”同人名连用时,皆以首字母大写的形式出现,可见“甲必丹”一词为专有名词,代表一种正式官职,类似地,如“荷印总督杨·彼得斯颂·库恩”的正式头衔会以“Gouverneur-Generaal Jan Pietersz. Coen”的形式写成;而“overhooft”、“overste”及“opperste”这些头衔与人名连用时多以小写字母开头,“华人首领”的表述更似介绍前述人身份的用法,并不代表特定官阶,在荷兰语官文中,这三个词经常替换使用,显得较为随意。从传统观念来看,华人可能更认可并愿意接受“甲必丹”的称号,虽然海外华人社区主要以从事商贸活动为主,但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对于士大夫阶层的向往,使得华人领袖可能更愿意被委以正式官阶,以彰显身份。17世纪20年代前后,“甲必丹”的称呼在亚洲许多贸易据点已经流行开来,并被华人社会接受成为一种敬称,如在日本平户,赫赫有名的海商李旦及其兄弟李华宇就被称为“甲必丹”。17世纪初,李旦因同西班牙人在马尼拉发生矛盾而逃亡平户,经过几年的经营,最终成为当地华人领袖,并依靠其手中掌握的中国货源,在荷兰人、葡萄牙人、英国人以及日本人间左右逢源。1613年,英国人与其接触商讨租赁商馆事宜时,在信中便尊称其为“甲必丹安达斯,华人首领”(英语:Capt. Andace, captain of the China quarter here,其中Capt. Andace的全名为Andrea Dittis,即华商李旦,Andrea为其受洗后的教名)。1615年2月25日,英国商馆馆长理查德·库克斯(Richard Cocks,1566-1624)在寄给公司的信件中对李旦的身份进行了介绍,称其在马尼拉时为“governor of the Chinas(华人长官、首领)”,到了日本后被称作“the China Captain of this place(该地华人甲必丹)”。可以肯定的是,当时在平户的华人与欧洲人的地位几乎平等,不存在欧洲人任命“华人甲必丹”的情况,甚至由于掌握了各方都需要的货源,华人在日本具有更大的贸易自由度和更高的地位,而“甲必丹”则是欧洲人对于华首的尊称,通过拉近彼此的关系,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虽然,同一时期的荷兰语官方文献中并没有将苏鸣岗称作“甲必丹”,但根据富亭的推测,巴城华人社区内部可能已经这般称呼他,这极有可能源自各地华人社区间互动的结果,在同欧洲人进行贸易的过程中,许多外来词会被经常性使用并在华人间流传开来,身份地位相同的苏、李二人被冠以相同的尊称也就不足为奇了。根据荷兰语文献的记载,作为福建同安县的同乡,苏、李二人相识,并有书信往来,1625年3月3日,荷据台湾首任长官宋克(Martinus Sonck,1590-1625)在寄给巴城总督的书信中提及:“这里是日本方面给您以及斯派克斯先生寄来的书信,还有华人甲必丹(即李旦)给苏鸣岗寄来的四卷纸。”而这封书信中涉及到的斯派克斯于1629年成为新任巴城总督,在其任内的1632年,苏鸣岗被正式授予“甲必丹”头衔。雅克斯·斯派克斯(Jacques Specx,1588-1652)为东印度公司在日本长期效力。1606年,东印度公司委任斯派克斯至日本平户进行荷日贸易。1609年9月20日,经德川家康的授权,荷兰人正式在平户建立了自己的商馆,斯派克斯被任命为馆长,直到1622年,都在日本从事商贸活动。1627年,由于其丰富的对华及对日贸易经验,十七绅士命其返回荷兰,商讨、制定未来的东亚商业政策。1629年,斯派克斯携妻子返回巴达维亚,由于时任荷印总督库恩在其第二任仍期内感染霍乱突然离世,斯派克斯临时接任总督一职直至1632年。在日本时,斯派克斯为了使荷兰人在平户的贸易中抢占先机,和华人首领李旦保持良好的私交和关系是必然的选择,虽然关于这一时期中荷在日贸易的记载不多,但从东印度公司董事邀请其共同制定对华贸易政策也可以看出,斯派克斯是一个懂得与华人打交道的中国通,因此巴城“甲必丹”制度在其任内确立也就不足为奇了。此外,斯派克斯虽然在任只有短短3年时间,但巴城在其治下经历了一段大兴土木的时期,如巴达维亚城堡的扩建、与之配套的三条新护城河的开凿、老护城河的填平以及河道的修直、新老城墙的修葺与拆除以及巴城西区的场地清空等一系列重大工程。从巴城建立伊始起,几乎所有的建筑项目都需要依靠华人工匠才能顺利完工,而华工则需要通过华人首领的组织才能更高效地工作。另外,很多建筑材料也需要依靠华人首领才能获得,在荷兰语文献中苏鸣岗和另一个叫杨昆(Jan Con)的华商经常就以工头的身份出现,承包各类巴城的建筑工作。虽然在现有的荷兰语文献中并未记载为何在此时授予苏鸣岗“甲必丹”官衔,但在巴城大拆大建之际,为了笼络华人首领,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一位了解华人心态的总督授予苏氏一个正式且易被华人社区接受的官衔显得十分顺理成章。虽然斯派克斯是零时接手总督的工作,但他与苏鸣岗以及华人社区的关系显得非常融洽,在其离任之际,苏鸣岗代表华人社区赠送其一块金质勋章,其上镌刻着他最重要的政绩——巴城扩建后的效果图以及中、拉双语的赞美铭文:“【右上:中文】昭光织白氏高志, 惠政流芳百世强。【右下:拉丁文】我们巴达维亚的华人将永远感谢您,并有充分地理由向伟大的英雄、东印度地区的总督以及我们光荣的守护者雅克斯·斯派克斯献上这份小小的礼物。1632年11月25日于巴达维亚。”图三:斯派克斯所授勋章复制品,现收藏于荷兰哈勒姆的泰勒斯博物馆荷兰人进入东印度地区的时间相较于葡萄牙以及西班牙来说要晚得多,同时,又苦于长时间无法与中国建立起可靠的商贸关系,在此情况下,只能仰赖于下海的华商为其提供中国商品。并且由于其本土人口资源有限,拉动本国移民进入东印度地区的尝试也屡遭挫折。在快速扩张、攻城掠地之后,荷兰人亦需要华人帮助建造城池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荷兰人设立“华人甲必丹”一职,确有考虑到华人的重要贡献,需要给予部分华人一定的权力,共同管理和发展巴达维亚。而当选甲必丹者,定为族群内部有势之士,有能力调动足够的商业和人力资源,他们在荷兰人的保护之下,对华人群体进行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自身利益。从事实来看,华人甲必丹与东印度公司已经形成双赢的局面,这也能够部分解释为何作为后来者的荷兰,在天时、地利均不占优的情况下,通过与华人开展广泛合作,可以成就17、18世纪的一番海上事业。
作者:陈琰璟
编辑:刘迪
责任编辑:任思蕴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