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了“时间上限”规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的勤工助学时间,则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今天,教育部财政部下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针对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依据《办法》,勤工助学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办法》指出,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根据此次的《办法》,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相关酬金支付标准也得以确立。其中,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办法》还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其中,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作者:樊丽萍
编辑: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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