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由同济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主办的“艺术家与法学家视角下的院团艺术版权研讨会”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同济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副教授朱洋主持国家大剧院管弦乐团总经理任小珑,著名指挥家、教育家,上海音乐学院张国勇教授,著名指挥家、作曲家甘霖,同济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党委书记张艳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孟晓非、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祝冯等专家学者聚焦于不同视角下的艺术版权,从艺术家视角、法学家视角出发,展开了热烈讨论。
著名指挥家、上海音乐学院张国勇教授张国勇指出,这个研讨会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讨论行业的版权问题、乐谱问题,这只是其中一个表面。这个会的最大意义在于怎样让这个行业,尤其是交响乐歌剧这个行业,利用西方的舞台表演艺术形式来讲好中国故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更高层面的意义是是树立一个大国的形象,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更加繁荣中国本土文化艺术的创作,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之花能够盛开的时候,应该是作曲家或者创作的团队他们的劳动果实、他们的艺术创作的理念被真正赋予价值的时候。
国家大剧院管弦乐团总经理任小珑充分肯定了本课题在新时代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随着科技和时代的不断调整,科技和时代发展是时刻变化的界限,因而版权法要随之调整,换而言之是版权保护中动态的界限问题。他认为院团最核心的是实体的演出,演出完成的同时版权就产生了,版权是最重要的衍生产品。院团作为演出机构,对以演出为起点和为核心的版权内容进行综合经营。由于互联网时代的诸多不可控因素,要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融入国际惯例的院团版权保护策略。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他提出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的相关案例,一方面赞成现代科技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很多的挑战,另一方面不赞成,在于版权制度一直是在不断的受到挑战的。接下来,他提出了艺术家相关艺术作品及艺术表演版权保护案例,通过将商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平衡和结合,从而带来很好品牌价值。接下来他也提到他本人对艺术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与困惑,他认为如果过度忽略商业价值,将来院团发展后整体商业价值的实现就会遇到问题。在此基础上,他详细对法学家相关艺术作品及艺术表演版权纠纷案例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说明。最后他提出在这个领域要和学术研讨人员互邀,并进行信息共享,强化艺术版权的创造、保护及运用。不管这个课题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定位级别,有人研究这个课题,他还是觉得很高兴的,因为这在中国的表演艺术界是比较被忽略的一个问题,他要倡导的是4个字——合理保护。
著名指挥家、作曲家甘霖指出,现在全世界讲到的知识产权,普通人都认为是专利以及其他相关的内容,但是就音乐知识产权怎么保护,究竟带来好处还是坏处,这个尚且没有定论。知识产权的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实际上对一个作曲家,对指挥家、对歌唱家来说,它也是无形资产,所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就是为竞争对手设置竞争壁垒,但实际上这种壁垒不一定完全是好事。版权意识其实对企业来说也很重要,音乐著作版权其实是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专利保护以及产品推广和销售是完全不同的领域,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拓展。
同济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党委书记张艳丽对参会的专家表示感谢,她指出,在艺术家、媒体人和法学家视角下的艺术作品版权研讨会是一个非常好的主题,她希望专家学者能够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给年轻人更多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王玉凯认为,谈及意识跟法律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不管是在创作中还是在演出中,不要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二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成果不被他人所滥用,以及怎么样把它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运用和转化,让纸面上的作品成为激励我们艺术家们进行创作的真实的动力。从规制的角度来看,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个是要熟悉相关的规则,把所有的规范梳理清楚;第二个是可以去整理一些比较典型的和重要的案例;第三个是从经典案例和法规中梳理出一些与艺术创作和传播相关的法律争点和要点,可以做一个类似于手册的东西,在艺术家群体中去进行传播和交流。
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徐骁枫指出,文艺作品的权属不够明确,或者说它的授权机制还没有形成体系这个点值得讨论。在线的音乐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数字文化时代下的版权应该如何保护,一旦涉及到院团这种特殊性质的团体开在线的音乐会,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应该怎么样去建设,或者现有的制度有何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和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情况下,提到了要对于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产权要加大保护,如何兼顾法律与艺术两个角度,从政策制定、法律的立法角度应该怎么样完善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好艺术家的权益,推动艺术创作的繁荣都是未来可以深入研究的话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孟晓非认为,现在绝大多数来法院维权的都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因为很多作者为了更方便管理自己的作品,或者说是纯粹嫌麻烦等诸多因素,较少自己维权。实践中有些人并没有拿到版权费,就是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拿到作者的授权,直接来法院维权,在他们维权的过程中或维权之后,再去找作者要授权。很多作者也并不会轻易把他们的作品直接授权给这些著作性集体管理组织,这就牵涉到一个维权成本和作者个人利益的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对于一些传播范围较小的一些小音乐家或小众的作品而言,著作性集体管理组织并不会积极的去支付他们维权后所得到的报酬。这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些乱象,得到整治和重视后,未来应该会有一个逐渐向好的发展趋势,这也需要法律界和艺术家共同努力。
作者:郭超豪
编辑:徐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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